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未能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表现为丢失枪支未能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论行为人丢失枪支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何,都要及时报告给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如果丢失枪支及时报告了,则不依本罪论处。行为人丢失枪支未能及时报告,并且发生了严重后果,则按本罪处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08年6月2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29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枪支散失在社会上,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少数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丢失枪支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酿成严重刑事犯罪。因此,对丢失枪支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枪支”,仅指公务用枪。“丢失枪支”,主要是指枪支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形。“及时报告”,是指发现前述丢失枪支的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利用酿成严重刑事案件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应当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即行为人在自己配备的枪支丢失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枪支丢失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立即、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了枪支丢失的情况,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二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枪支被及时找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条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9条规定,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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