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其制造和管理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普通大众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私自制造枪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哪怕是出于好奇或其他不当动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尊重法律,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避免因无知而陷入法律的困境。

【基本案情】
2023 年 4 月 30 日及 6 月 23 日,被告人吴 x 分别通过抖音和京东购买射钉器、射钉弹及无缝钢管等物品,之后将其改装成枪支。2024 年 3 月 8 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该枪支。经鉴定,此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3 月 25 日,吴 x 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相符,法院认定吴 x 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因其自首、认罪认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没收相关枪支及作案工具,同时吴 x 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折抵刑期。
【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市,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因本案,于2024年3月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鹏程,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邵东检刑诉〔202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30日,被告人吴x通过抖音购物平台购得一支射钉器和一盒射钉弹,同年6月23日又在京东店铺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之后,被告人吴x将其购买的射钉器、钢管及瞄准镜改装成枪支。2024年3月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x所住的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大云山山泉水店二楼家中查获该枪支。2024年3月20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x利用射钉器改装的自制火药枪,可有效击燃底火,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2024年3月25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吴x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扣押决定书、账户信息、购买记录、搜查、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莫国要的证言,被告人吴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系自首、认罪认罚。综上,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吴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变更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郑贴侨、罗鹏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x系自首、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30日,被告人吴x通过抖音购物平台网购了一支射钉器(商家赠送了一盒射钉弹)。2023年6月23日,被告人吴x通过京东店铺网购了一根无缝钢管。之后,被告人吴x以该射钉器、钢管及以前购买的瞄准镜为材料,非法制造枪支一支。
2024年3月8日,邵东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吴x所住的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建设中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大云山山泉水店二楼家中查获该枪支,并依法扣押该枪支及瞄准镜一个、射钉弹八十三颗、角磨器一个。
2024年3月20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x利用射钉器改装的自制火药枪,可有效击燃底火,以火药
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2024年3月25日,经邵东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吴x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扣押决定书、账户信息、购买记录、搜查、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莫国要的证言,被告人吴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郑贴侨、罗鹏程辩称被告人吴x系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变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予以折抵刑期。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吴x的枪支及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x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五日,应折抵刑期五日,折抵后,刑期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吴x非法制造的枪支一支、瞄准镜一个、射钉弹八十三颗及作案工具角磨器一个,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即邵东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任何违反规定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明确了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警示人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是否胜诉必须根据剧情情况来,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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