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申1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某某水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忠,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
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肖某成、徐某诉徐某铭等房屋买卖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4352号民事裁定书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
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物权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时实现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 《物权法》第 239条规定:“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颁布实施民法典意义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规法条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都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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