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不少的矿物质资源,但是总有一些不法分子想要从中非法获利,多次对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销售,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他们将会获得怎么样的处罚?案件审理中,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等方面将会提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法院将会怎么对他们的非法采矿罪进行怎么样的认定以及量刑标准?通过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深入理解法院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决策过程,以及如何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大规模非法采矿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杨建英、龙兆根在2018年至2019年间,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荆州市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销售给他人,共计作案16次。其中,杨平、熊育兵涉案金额最高,达到73.8万元。这些行为对长江的防洪安全、通航能力及通航安全、水环境及水生态造成了严重影响。
此外,被告人龙兆根和杨建英明知他人售卖的江砂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涉案金额分别为16.32万元和15.6万元。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非法采砂河段回填砂石的工程费用和专家咨询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数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缴纳了罚金和公益诉讼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附法院判决书】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22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平,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文艳,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育兵,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甜,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2013年5月20日,因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7日,因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2019年4月5日,因吸毒被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雄,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麻豪口,住公安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卫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宣都市。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2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宽明,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2020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兵,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华,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昌奉,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四川省广安市河海船务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20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大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啟军,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20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候永权,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开平,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重庆市生创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20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亚,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湖北省枝江市。2019年4月5日,因吸毒被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滕华(曾用名滕兆华),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南充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2020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雄,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明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枝江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20年5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士权,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20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刚,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蒲耀中,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开县(已撤销),住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蒲家湾街165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2020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成桂,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桥,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军,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重庆胜禹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国亮,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亚敏,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2020年5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颜艳,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翠修,女,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住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友国,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埠河镇,住公安县埠河镇。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兆根,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健,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建英,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月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敏,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二部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杨建英、龙兆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4日,以被告人屈雄、冯友国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民公(2019)421022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7日、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杨建英、龙兆根及辩护人张加坦、张文燕、王**、贺庆鸣、赵静、陈为、张兵、张华、黄大华、候永权、粟庭元、罗雄、杨成桂、陈先涛、万国亮、赵颜艳、童德安、庞炜、张卫华、胡月红、徐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采矿罪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交叉结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在荆州市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销售给他人,共计作案14次。其中,杨平、熊育兵涉案金额73.8万元,甘甜涉案金额69.91万元,屈雄、赵卫华涉案金额41万元,雷宽明涉案金额33.4万元,陶昌奉、冉啟军涉案金额30.8万元,孙开平涉案金额26.82万元,孙亚涉案金额19万元,滕华涉案金额17.3万元,胡明乐涉案金额12.6万元,章士权涉案金额12.2万元,李刚、蒲耀中涉案金额11.1万元,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涉案金额10.5万元、何**涉案金额7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向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后甘甜串通联系被告人杨平、熊育兵为向某的“吉兴XX”号船采砂。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2600吨,甘甜以5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向某。
2.2019年1月初,被告人孙开平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价格约定为23元/吨,甘甜向孙开平承诺船过了三峡大坝后收款。后甘甜联系的吸砂船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城,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3400吨并装载至孙开平的“渝东XX”号船。因“渝东XX”号船无正规手续,在运输途中被松滋市水政监察大队查获。
3.2019年1月,郭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后屈雄串通联系被告人赵卫华、章士权、杨平、熊育兵为郭某的“明华XX”号船采砂。2019年2月1日凌晨,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3708.46吨,屈雄以13.6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郭某,并向杨平支付12.2万元砂款。“明华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郭某以30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周某。
4.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滕华联系胡某(另案处理)为“川北XX”号船装砂。次日凌晨,胡某在长江枝江市火箭洲水域,非法开采长江江砂2700吨,胡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滕华。“川北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滕华以20.2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冯某。
5.2019年1月底,被告人陶昌奉、冉啟军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后甘甜串通联系他人为陶昌奉的“河海X2”号船采砂。甘甜联系的吸砂船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域,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4800吨,甘甜以14.4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陶昌奉。“河海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陶昌奉以25万元将砂价格销售给他人。
6.2019年1月底,向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后甘甜联系李某(另案处理)为向某的“吉兴X2”号船采砂。李某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域,非法开采江砂约2700吨,甘甜以8.34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向某,并向李某支付7万余元砂款。“吉兴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向某以21.6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孙华友。
7.2019年2月,被告人何桥、易军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后屈雄串通联系被告人赵卫华、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为何桥、易军的“鸿华XX”号船采砂,2019年3月14日23时许,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在长江公安县埠河镇水城,分别使用“神州XX”号、“神龙XX”号、“荆州货XX”号采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共计3064.58吨,屈雄以12.9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何桥、易军,并向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支付10.5万元砂款。经认定,“鸿华XX”号船装载的3064.58吨砂价值11.6454万元。
8.2019年2月,被告人何**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后屈雄联系被告人赵卫华为何**的“鸿华X2”号船采砂。2019年2月20日凌晨,赵卫华安排吸砂船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2500吨,屈雄以8.75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何**,并向赵卫华支付7万元砂款。“鸿华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何**将该批砂以27.74万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龙兆根。
9.2019年2月,被告人滕华联系被告人杨平购砂,后杨平联系被告人熊育兵为滕华的“川北XX”号船采砂。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2800吨,杨平以8.3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滕华。“川北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滕华以25.48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被告人杨建英。
10.2019年2月20日,杨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后屈雄联系被告人赵卫华为杨某的“新宜XX”号船采砂。2019年2月22日凌晨,赵卫华安排吸砂船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4000吨,屈雄以14.3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杨某,并向赵卫华支付11.3万元砂款。“新宜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杨某以45.8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成某。
11、2019年3月初,被告人陶昌奉、冉啟军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后甘甜串通联系被告人杨平、熊育兵为陶昌奉的“河海X2”号船采砂。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3800吨,甘甜以19.0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陶昌奉,并向杨平支付16.4万元砂款。“河海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陶昌奉以29.08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他人。
1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蒲耀中联系被告人杨平购砂,后杨平联系被告人熊育兵为蒲耀中的“龙腾XX”号船采砂。2019年3月15日凌晨,熊育兵在长江公安县埠河玉兰锚地水域,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2786.16吨,杨平以11.1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蒲耀中。被告人李刚明知杨平从事非法采砂业务,仍接受杨平的安排,向蒲耀中收取砂款。经认定,“龙腾XX”号装载的2786.16吨砂价值10.5874万元。
13.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孙开平联系被告人甘甜为“渝东XX”号船装砂,后甘甜安排吸砂船在长江荆州马羊洲水域,非法开采长江江砂4279吨,同时安排被告人孙亚在附近望风防止被执法部门查处,甘甜以19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孙开平。“渝东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孙开平以56.91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吴某。
14.2019年3月底,被告人雷宽明联系被告人杨平购砂,后杨平联系被告人熊育兵为雷宽明的“川北X2”号船装砂。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华盛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1500吨,杨平以20.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雷宽明,并承诺继续为“川北X2”号船装完剩余半船江砂。
2019年4月,被告人雷宽明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杨平,遂联系被告人胡明乐装载剩余半船江砂,后胡明乐将长江内开采的1800吨江砂以12.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雷宽明。2019年4月12日,“川北X2”号船被民警查获。经勘测,“川北X2”号船上被查获的江砂共计2169.3m3。
另查明,被告人何桥、易军、蒲耀中于2019年3月15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熊育兵于2019年4月1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胡明乐于2019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陶昌奉于2019年6月2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补诉指控:1.2019年6月15日,屈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后被告人屈雄联系刘某、陈宇(另案处理)给屈某的“长货物流6”号船采砂。次日4时许,刘某安排他人在长江嘉鱼县清水闸段附近,使用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3800吨。被告人屈雄向刘某支付21万元砂款,后将砂以3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屈某。
2.2018年5月,被告人冯友国在长江公安县埠河玉兰锚地水域,使用“荆州货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10余次,以14.6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江陵县某某公司。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楚天XX号”船舶及采挖设备等(照片);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杜某、韦某、李方柏、胡某、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的供述与辩解。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龙兆根、杨建英明知他人售卖的江砂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中,龙兆根涉案金额16.32万元,杨建英涉案金额15.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底,被告人龙兆根获知被告人何**有荆州长江江砂出售,在明知江砂来源非法的情况下,龙兆根仍以27.74万元价格收购2560吨江砂,并以28.56万元价格将砂转卖给李某3,从中获利0.82万元。后经鉴定,该批砂价值16.32万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杨建英联系被告人滕华买砂,在明知滕华提供的长江江砂来源非法的情况下,杨建英仍以25.48万元价格收购2600吨江砂,并以37.7万元价格将砂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3.78万元。后经鉴定,该批砂价值15.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建英于2019年6月1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龙兆根于2019年6月13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龙兆根、杨建英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何**、滕华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在长江禁采区内采砂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在长江禁采区内采砂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亚、李刚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仍提供帮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建英、龙兆根明知他人售卖的江砂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承担在非法采砂河段回填砂石的工程费用,共计1994352.61元。2.判令被告杨平、熊育兵等21人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225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交叉结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在荆州市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销售给他人,共计作案14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向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甘甜购砂,后甘甜串通联系被告杨平、熊育兵为向某的“吉兴XX”号船采砂。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2600吨,甘甜以5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向某。
2.2019年1月初,被告孙开平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价格约定为23元/吨,甘甜向孙开平承诺船过了三峡大坝后收款。后甘甜联系的吸砂船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城,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3400吨并装载至孙开平的“渝东XX”号船。因“渝东XX”号船无正规手续,在运输途中被松滋市水政监察大队查获。涉案砂石被没收。
3.2019年1月,郭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屈雄购砂,后屈雄串通联系被告赵卫华、章士权、杨平、熊育兵为郭某的“明华XX”号船采砂。2019年2月1日凌晨,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3708.46吨,屈雄以13.6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郭某,并向杨平支付12.2万元砂款。
4.2019年1月29日,被告滕华联系胡某(另案处理)为“川北XX”号船装砂。次日凌晨,胡某在长江枝江市火箭洲水域,非法开采长江江砂2700吨,胡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滕华。“川北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滕华以20.2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冯某。
5.2019年1月底,被告陶昌奉、冉啟军联系被告甘甜购砂,后甘甜串通联系他人为陶昌奉的“河海X2”号船采砂。甘甜联系的吸砂船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域,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4800吨,甘甜以14.4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陶昌奉。
6.2019年1月底,向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甘甜购砂,后甘甜联系李某(另案处理)为向某的“吉兴X2”号船采砂。李某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域,非法开采江砂约2700吨甘甜以8.34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向某,并向李某支付7万余元砂款。“吉兴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向某以21.6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孙华友。
7.2019年2月,被告何桥、易军联系被告屈雄购砂,后屈雄串通联系被告赵卫华、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为何桥、易军的“鸿华XX”号船采砂,2019年3月14日23时许,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在长江公安县埠河镇水城,分别使用“神州XX”号、“神龙XX”号、“荆州货XX”号采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共计3064.58吨,屈雄以12.9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何桥、易军,并向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支付10.5万元砂款。次日,满载砂石的“鸿华XX”号船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砂石被没收。
8.2019年2月,被告何**联系被告屈雄购砂,后屈雄联系被告赵卫华为何**的“鸿华X2”号船采砂。2019年2月20日凌晨,赵卫华安排吸砂船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2500吨,屈雄以8.75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何**,并向赵卫华支付7万元砂款。
9.2019年2月,被告滕华联系被告杨平购砂,后杨平联系被告熊育兵为滕华的“川北XX”号船采砂。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2800吨,杨平以8.3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滕华。
10.2019年2月20日,杨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屈雄购砂,后屈雄联系被告赵卫华为杨某的“新宜XX”号船采砂。2019年2月22日凌晨,赵卫华安排吸砂船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4000吨,屈雄以14.3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杨某,并向赵卫华支付11.3万元砂款。
11、2019年3月初,被告陶昌奉、冉啟军联系被告甘甜购砂,后甘甜串通联系被告杨平、熊育兵为陶昌奉的“河海X2”号船采砂。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3800吨,甘甜以19.0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陶昌奉,并向杨平支付16.4万元砂款。
12.2019年3月10日,被告蒲耀中联系被告杨平购砂,后杨平联系被告熊育兵为蒲耀中的“龙腾XX”号船采砂。2019年3月15日凌晨,熊育兵在长江公安县埠河玉兰锚地水域,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2786.16吨,杨平以11.1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蒲耀中。并安排被告李刚向蒲耀中收取砂款。当日,满载砂石的“龙腾XX”号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砂石被没收。
13.2019年3月中旬,被告孙开平联系被告甘甜为“渝东XX”号船装砂,后甘甜安排吸砂船在长江荆州马羊洲水域,非法开采长江江砂4279吨,同时安排被告孙亚在附近望风,防止被执法部门查处,甘甜以19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孙开平。“渝东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孙开平以56.91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吴某。
14.2019年3月底,被告雷宽明联系被告杨平购砂,后杨平联系被告熊育兵为雷宽明的“川北X2”号船装砂。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华盛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1500吨,杨平以20.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雷宽明,并承诺继续为“川北X2”号船装完剩余半船江砂。
2019年4月,被告人雷宽明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杨平,遂联系被告人胡明乐装载剩余半船江砂,后胡明乐将长江内开采的1800吨江砂以12.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雷宽明。2019年4月12日,满载砂石的“川北X2”号船被民警查获。涉案砂石被没收。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先后于2019年9月24日、11月13日委托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的专家对杨平、熊育兵、甘甜等21人非法采矿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回填运输费用作出评估,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的专家先后于2019年10月31日针对上述事实中的第七起和第十二起非法采矿事实出具了《关于何桥、易军等人在长江从事非法采砂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危害的咨询意见》(简称《意见一》),2019年12月12日针对剩余的十二起非法采矿事实出具了《关于何桥、杨平等人在长江荆江江段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危害的咨询意见》(简称《意见二》)。
《意见一》认为,何桥、易军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影响长江防洪安全,影响非法采砂河段的通航能力及通航安全,对水环境及水生态存在影响,宜尽快进行河道修复,以避免、减缓河道损害带来的后续逐步显现的生态环境损害。主要修复内容为在非法采砂河段进行相应回填。经测算其工程费用为叁拾叁万叁仟零叁拾叁元捌角叁分(333033.83元)。
《意见二》认为,杨平、甘甜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影响长江防洪安全,影响非法采砂河段的通航能力及通航安全,对水环境及水生态存在影响。目前暂无水质监测数据、水生生物调查资料以进行环境污染、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损害评估,仅就该案涉案河砂回填费用进行测算,经测算其工程费用为贰佰叁拾壹万贰仟壹佰陆拾柒元壹角(2312167.10元)。
案发后,杨平、熊育兵、甘甜等21名被告对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没有采取过任何修复治理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针对上述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交了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专家咨询意见,证人证言,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交叉结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在荆州市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危害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上述21名被告对非法采砂造成的危害至今未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杨平、熊育兵、甘甜等21名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杨建英、龙兆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被告人杨平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杨平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9年9月25日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金额应认定在150万元或者75万元以上,公诉人指控杨平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能成立,2.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杨平实际向雷宽明供1500吨江砂,对未供应的部分合理解释为未遂,3.被告人杨平当庭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
被告人熊育兵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所涉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在湖北省非法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发布执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14起非法采矿案件,行为发生时间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此时,湖北省尚未确定非法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5号执行,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情节严重1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75万元的标准,本案案发后,湖北省于2019年9月19日才确定并执行非法采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该标准执行的是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最严标准,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标准对本案并不适用,被告人熊育兵的犯罪行为只是情节严重,并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其基准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本案第14起,被告人杨平、熊育兵只采半船砂,属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熊育兵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熊育兵积极退赃,案发后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且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建议对被告人熊育兵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甘甜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甘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3.关于量刑,被告人甘甜的行为发生在湖北省非法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发布执行之前,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屈雄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屈雄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2.屈雄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3.屈雄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谁需要购砂,他就将信息发给采砂和运砂的人,收取的费用35000元,已在公安机关全部上缴。根据屈雄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屈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卫华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卫华犯非法采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对指控的涉案金额41万元有异议,起诉指控第七起,是屈雄直接和张亚敏联系,赵卫华也没有收取介绍费,辩护人认为第七起涉案10.5万元不宜计入赵卫华的犯罪金额中,2.赵卫华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3.赵卫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涉案的3起犯罪中,起到的是中间介绍人角色,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大,辩护人建议根据被告人赵卫华实际羁押的日期判处其刑罚。
被告人雷宽明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雷宽明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019年3月,被告人雷宽明与杨平的交易中,被告人杨平收到20.8万元砂款,实际只交付了1500吨砂,还有1800吨没有提供,这一部分应当是犯罪未遂,两次交易金额只有22.35万元,这是实际产生的犯罪既遂的数额,不能构成情节严重,2.被告人雷宽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处以非监禁刑。
被告人陶昌奉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陶昌奉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陶昌奉购砂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是2019年9月25日出台,犯罪行为在前,文件规定在后,按我国法律规定,该文件规定不能溯及既往,2.被告人陶昌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陶昌奉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冉啟军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冉啟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2.被告人冉啟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关于办理非法采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人冉啟军的犯罪金额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开平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的第13起不持异议,指控的第2起应认定为未遂,2.被告人孙开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非法所得27万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孙开平具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滕华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滕华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已经缴纳了罚金和生态修复费用,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蒲耀中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蒲耀中当庭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缴纳了罚金和公益诉讼赔偿金,应当对其酌定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蒲耀中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基于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桥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存在犯意引诱,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2.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二分局出具的公价认字(2019)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非法采砂价格认定不客观,3.被告人何桥在共同犯罪中其地位相对较低,罪责相对较轻,可以减少刑罚量,4.被告人何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和公益诉讼赔偿金,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何桥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易军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易军在“3.15非法采矿案”中属于从犯,所犯罪行较轻,依法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易军在“3.15非法采矿案”中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3.被告人易军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综上,被告人易军属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全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亚敏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亚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全部退赃,赔偿了公益诉讼赔偿金,3.被告人张亚敏系初犯,无前科,综上,请人民法院考虑以上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翠修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魏翠修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仅提供了一艘船只,个人所获得的收益只有3.5万元,2.被告人魏翠修认罪、悔罪,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魏翠修年逾七旬,有多种严重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冯友国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冯友国认罪认罚,系初犯,全额退赃,足额缴纳罚金,足额承担了修复费用,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认罪认罚,缴纳了罚金,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2.被告人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3.被告人何**系初犯、偶犯,基于以上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龙兆根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龙兆根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2.被告人龙兆根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龙兆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收益只有8200元,基于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龙兆根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杨建英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建英自愿认罪,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杨建英具有自愿认罪、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杨建英已缴纳罚金,4.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非法采矿罪的下游犯罪,对下游犯罪的处罚一般不应高于上游犯罪的法定刑,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采矿罪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甘甜、屈雄、赵卫华、雷宽明、陶昌奉、冉啟军、孙开平、孙亚、滕华、胡明乐、章士权、李刚、蒲耀中、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何**交叉结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在荆州市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销售给他人,共计作案16次。其中,被告人杨平、熊育兵涉案金额73.8万元,被告人甘甜涉案金额69.91万元,被告人屈雄涉案金额73.5万元(其中个人涉案金额32.5万元,与被告人赵卫华共同涉案金额41万元),被告人雷宽明涉案金额33.4万元,被告人陶昌奉、冉啟军涉案金额30.8万元,被告人孙开平涉案金额26.82万元,被告人孙亚涉案金额19万元,被告人滕华涉案金额17.3万元,被告人胡明乐涉案金额12.6万元,被告人章士权涉案金额12.2万元,被告人李刚、蒲耀中涉案金额11.1万元,被告人何桥、易军、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涉案金额10.5万元,被告人冯友国个人涉案金额14.6万元,被告人何**涉案金额7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向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后被告人甘甜串通联系被告人杨平、熊育兵为向某的“吉兴XX”号船采砂。被告人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2600吨,被告人甘甜以5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向某。
2.2019年1月初,被告人孙开平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价格约定为23元/吨,被告人甘甜向被告人孙开平承诺船过了三峡大坝后收款。后被告人甘甜联系的吸砂船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城,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3400吨并装载至被告人孙开平的“渝东XX”号船。因“渝东XX”号船无正规手续,在运输途中被松滋市水政监察大队查获。
3.2019年1月,郭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后被告人屈雄串通联系被告人赵卫华、章士权、杨平、熊育兵为郭某的“明华XX”号船采砂。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3708.46吨,被告人屈雄以13.6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郭某,并向被告人杨平支付12.2万元砂款。“明华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郭某以30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周某。
4.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滕华联系胡某(另案处理)为“川北XX”号船装砂。次日凌晨,胡某在长江枝江市火箭洲水域,非法开采长江江砂2700吨,胡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被告人滕华。“川北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被告人滕华以20.2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冯某。
5.2019年1月底,被告人陶昌奉、冉啟军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被告人甘甜联系他人为被告人陶昌奉的“河海X2”号船采砂。被告人甘甜联系的吸砂船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域,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4800吨,以14.4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被告人陶昌奉。“河海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被告人陶昌奉以25万元将砂价格销售给他人。
6.2019年1月底,向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被告人甘甜联系李某(另案处理)为向某的“吉兴X2”号船采砂。李某在长江荆州陈家湾水域,非法开采江砂约2700吨,被告人甘甜以8.34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向某,并向李某支付7万余元砂款。“吉兴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向某以21.6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孙华友。
7.2019年2月,被告人何桥、易军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被告人屈雄联系被告人赵卫华、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为被告人何桥、易军的“鸿华XX”号船采砂,2019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在长江公安县埠河镇水城,分别使用“神州XX”号、“神龙XX”号、“荆州货XX”号采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共计3064.58吨,被告人屈雄以12.9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被告人何桥、易军,并向被告人张亚敏、魏翠修、冯友国支付10.5万元砂款。经认定,“鸿华XX”号船装载的3064.58吨砂价值11.6454万元。
8.2019年2月,被告人何**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被告人屈雄联系被告人赵卫华为被告人何**的“鸿华X2”号船采砂。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卫华安排吸砂船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2500吨,被告人屈雄以8.75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被告人何**,并向被告人赵卫华支付7万元砂款。“鸿华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被告人何**将该批砂以27.74万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龙兆根。
9.2019年2月,被告人滕华联系被告人杨平购砂,被告人杨平联系被告人熊育兵为滕华的“川北XX”号船采砂。被告人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2800吨,被告人杨平以8.3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被告人滕华。“川北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被告人滕华以25.48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被告人杨建英。
10.2019年2月20日,杨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屈雄购砂,被告人屈雄联系被告人赵卫华为杨某的“新宜XX”号船采砂。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卫华安排吸砂船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4000吨,被告人屈雄以14.3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杨某,并向被告人赵卫华支付11.3万元砂款。“新宜XX”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杨某以45.8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成某。
11、2019年3月初,被告人陶昌奉、冉啟军联系被告人甘甜购砂,被告人甘甜联系被告人杨平、熊育兵为陶昌奉的“河海X2”号船采砂。被告人熊育兵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XX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3800吨,被告人甘甜以19.08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被告人陶昌奉,并向被告人杨平支付16.4万元砂款。“河海X2”号船将砂运回重庆后,被告人陶昌奉以29.08万元价格将砂销售给他人。
1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蒲耀中联系被告人杨平购砂,被告人杨平联系被告人熊育兵为被告人蒲耀中的“龙腾XX”号
【总结】
本案涉及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杨平、熊育兵等21人因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荆州市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销售,共计作案16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