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雷科富等四人盗窃案中,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四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责任分配?被告人家属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是否影响量刑?简易程序在本案中的应用有何意义?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分析盗窃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考量。”
【案情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四人盗窃案件。2020年1月2日凌晨,四人共同盗窃南宁市邕宁区一工地十字扣件28袋,价值3528元。盗窃过程中,用于运输的面包车自燃,四被告人弃车逃离。案发后,雷科富家属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认为四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均为主犯,但鉴于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雷科富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其余三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并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附法院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9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雷科富,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博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雷科福,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博白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杰合,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邕宁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永增,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邕宁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0年5月21日
开庭日期2020年6月17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南市邕检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雷科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杰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雷科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杨永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查明事实2020年1月2日3时许,被告人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到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广西广播电视大学五象校区二期工程工地盗窃十字扣件共计28袋。后被告人将所盗十字扣件装到车牌为桂A×××××的面包车上。当车辆行至南宁市邕宁区新邕路新邕龙岗路口向西60米处时发生自燃,被告人弃车离开。经鉴定,被盗十字扣件价值为人民币352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科富家属积极向被害人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道歉并已赔偿了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雷科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雷科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杨杰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杨永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共同退赔被害人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28元(已退赔)。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结】
雷科富、雷科福、杨杰合、杨永增共同盗窃工地扣件,价值3528元,均被判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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