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培武非法狩猎案中,法院如何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培武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否影响了量刑?本案中,非法狩猎罪的具体表现和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深入分析非法狩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并探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在基层的实施现状。”
【案情简介】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刘培武非法狩猎案。刘培武因野猪破坏玉米地、老鼠问题以及猫头鹰捕食鸡,分别捕杀了野猪1只、花栗鼠5只和猫头鹰1只。经鉴定,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栗鼠为国家保护的有益野生动物。刘培武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刘培武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刘培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没收其作案工具。
【附法院判决书】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7601刑初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培武,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林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武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培武因野猪吃了自家地里的玉米,其便在玉米地边下了猎套,并捕杀野猪1只,又因家里的玉米仓有老鼠,其便在玉米仓附近摆放捕鼠笼,捕获花栗鼠5只;因猫头鹰捕食其家饲养的鸡,2020年1月30日左右,其使用猎夹捕杀猫头鹰1只。经鉴定,野猪无保护级别;猫头鹰为长尾林鸮,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栗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案发后,被告人刘培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并认为,被告人刘培武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培武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培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培武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培武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刘培武的作案工具猎夹1个、捕鼠笼2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刘培武因非法狩猎,捕杀野猪、花栗鼠和猫头鹰,其中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作案工具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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