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朋友的请求时,我们应该如何抉择?明知朋友借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活动,却因利益诱惑而提供,最终陷入法律困境。虽然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未被起诉,但仍需承担相应后果。这警示我们,在生活中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因一时的利益或人情而忽视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朋友向吴某某借银行卡并许以报酬,他明知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于6月13日至7月8日提供贵州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非法获利10000元。2023年2月8日,吴某某主动到贵州省黔东南市黎平县德凤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其违法所得10000元。因他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起诉,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收缴国库。
【判决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31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朋友向其提出借银行卡用于转账并许以报酬,吴某某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22年6月13日至7月8日向其提供了自己名下的贵州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非法获利10000元。
经查询,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名下的贵州银行卡621xxxxx092账户在2022年6月13日、17日、19日、21日、7月5日累计接收转账款710103.4元,其中接收丁某因被网络诈骗而转入该卡资金7笔,合计33404元;吴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6230xxxxx74账户在2022年6月22日接收转账款257720元;吴某某名下的邮政银行卡621xxxxx868账户在2022年7月8日接收转账款8423元。2023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贵州省黔东南市黎平县德凤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吴某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1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总结】
面对他人借银行卡用于不明用途的请求时,要坚决拒绝,不能因利益诱惑或人情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可能免予刑罚,但仍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违法所得会被收缴。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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