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帮信获利壹万元是否可以不起诉?(帮信罪的不起诉条件)

帮信获利壹万元是否可以不起诉?(帮信罪的不起诉条件)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21 16:23:42 阅读量:113


在面对朋友的请求时,我们应该如何抉择?明知朋友借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活动,却因利益诱惑而提供,最终陷入法律困境。虽然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未被起诉,但仍需承担相应后果。这警示我们,在生活中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因一时的利益或人情而忽视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基本案情

20226月,朋友向吴某某借银行卡并许以报酬,他明知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于613日至78日提供贵州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非法获利10000元。202328日,吴某某主动到贵州省黔东南市黎平县德凤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其违法所得10000元。因他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起诉,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收缴国库。

 

【判决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81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31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2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5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朋友向其提出借银行卡用于转账并许以报酬,吴某某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22613日至78日向其提供了自己名下的贵州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非法获利10000元。

经查询,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名下的贵州银行卡621xxxxx092账户在2022613日、17日、19日、2175日累计接收转账款710103.4元,其中接收丁某因被网络诈骗而转入该卡资金7笔,合计33404;吴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6230xxxxx74账户在2022622日接收转账款257720;吴某某名下的邮政银行卡621xxxxx868账户在202278日接收转账款842320232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贵州省黔东南市黎平县德凤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吴某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1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总结】

面对他人借银行卡用于不明用途的请求时,要坚决拒绝,不能因利益诱惑或人情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可能免予刑罚,但仍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违法所得会被收缴。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帮信罪的不起诉条件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