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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282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

      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

      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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