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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452


1.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2.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4. 刑事拘留时间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销或裁定不予起诉的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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