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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马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465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罪名】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来说,是国家规定的考试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是行为犯。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只要是为了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除了情节显著轻微的以外,均应依本罪处罚。

(2)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区别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表现是,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3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第25条增设《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规定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表现为牟利的目的,但这并非本罪的成立要件。

()认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处理。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解释》)6条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涉及的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处理规则,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如果试题本身错误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完全或者较大程度不一致的,当然不能认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符合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适用相应罪名。

2.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试题、答案的处理。

根据《办理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试题、答案的,不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3款规定,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办理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30 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办理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的规定,单位实施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的,依照该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裁判文书:

 

马万庆、潘广超、赵燕超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7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万庆,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陵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娟,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7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广超,曾用名戎涛,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燕超,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6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帅军、李倩茹,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亚三,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7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成科,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一部刑诉〔2019〕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于同年1月23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4月13日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万庆及其辩护人陈娟、被告人吕某某、潘广超、被告人赵燕超及其辩护人张帅军、被告人杨亚三及其辩护人徐成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万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吕某某购买了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后以组建QQ群的方式向被告人赵燕超等40余人出售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广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燕超购买了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后通过网络向20余人出售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并传授作弊方法,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亚三以人民币134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燕超出售了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

同年5月30日,公安民警至宁波市鄞州区将被告人潘广超抓获。同年6月3日,公安民警至山东省青岛市将被告人赵燕超抓获。同年7月3日,公安民警至河北省晋州市将被告人马万庆抓获。同年7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同时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答案,其中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系情节严重,均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万庆在和被告人吕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万庆、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万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潘广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燕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亚三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金某1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归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马万庆、赵燕超、杨亚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马万庆、赵燕超、杨亚三认罪态度好,且能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万庆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赵燕超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亚三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潘广超、赵燕超、杨亚三均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万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马万庆、赵燕超、杨亚三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且能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潘广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万庆、赵燕超、杨亚三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马万庆、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马万庆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吕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潘广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燕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万庆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潘广超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赵燕超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杨亚三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对被告人潘广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八、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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