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对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只要这种检举、控告内容属实,就不应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公共场所 “随手拍” 违法行为可以毫无约束。拍摄者在行使权利时仍需遵循一定的规范。例如,拍摄内容应严格局限于违法行为本身,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恶意剪辑或添加误导性信息,以免对他人名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在传播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护被拍摄者的隐私,避免过度曝光无关个人信息,防止引发其他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4 日,华先生上班途中拍摄到一名男子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的 11 张照片,并传给当地晚报。因当时正值 “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 活动,晚报选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反面典型在次日专题报道中刊登。该男子因此成为众人讥笑嘲讽对象,他认为华先生和报社侵犯其名誉权。
【律师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旨在保护个人的名誉免受非法侵害。在本案中,涉及到新闻报道和公众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平衡问题。
首先,男子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交通规则。华先生拍摄并向报社提供照片,报社将其作为反面典型报道,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时,只要检举、控告内容属实,就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华先生和报社的行为符合公众对不文明、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行使范畴。
从法律条文来看,《民法通则》强调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但该男子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新闻报道在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即使对违法者的名誉产生一定影响,也不应认定为侵权。在本案例中,华先生和报社如实反映了男子的违法事实,没有故意歪曲或夸大,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引导公众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类似情况下的新闻报道和公众监督都不会涉及侵权问题。在进行新闻报道和公众监督时,仍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度。报道应基于客观事实,不得恶意诋毁、侮辱他人人格,也不应过度曝光个人隐私等无关信息。只有在确保行为合法、目的正当、限度合理的前提下,公众监督和新闻报道才能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公众在行使监督权利时要依法依规,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要秉持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合法有序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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