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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喂狗被咬成十级伤残,雇主需要担责吗?(被雇主的狗咬伤应该怎么办?)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3 10:10:39 阅读量:107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宠物与人类的互动日益频繁,然而当意外发生,责任该如何界定?张某作为专业人员,本应更懂得如何与宠物相处,却因一时疏忽陷入困境;刘某虽为饲养者,但张某的行为也存在过错。这提醒着我们,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大众,在与宠物接触时,都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充分认识到潜在风险。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由于工作原因需出差数日,饲养的宠物犬无人照管,便与原告张某约定由其按时提供上门喂食、遛狗服务,并预付服务费。

不料,张某在进入刘某居所给宠物犬喂食时,面部被该犬咬伤。事发时,宠物犬未栓绳或关笼,属自由活动状态,张某亦未采取安全措施。事发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原告张某认为,刘某明知该宠物犬具有攻击性,却未采取拴绳或关笼等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事前也未尽到安全注意提醒,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认为,张某作为宠物店经营者,上门喂养宠物、遛狗等服务系其主营业务,其未理会宠物犬多次低吼等警告,亦未采取穿戴防护服等安全措施,且已提前告知宠物犬习性并支付服务对价,自己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张某受伤并非纯粹的意外事件,而是在履行以动物服务为标的合同过程中,上门主动接触宠物犬时受伤,其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故本案应减轻刘某的责任。因此,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刘某应对原告张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刘某系涉讼宠物犬的饲养者,张某被其所饲养的宠物犬咬伤致十级伤残,刘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相对普通人(包括饲养人)而言,张某属从事动物饲养相关工作专业人员,理应对犬类宠物的不可控及突发攻击风险程度有更高了解及警觉,其在单独入户后明知犬类为自由活动状态,而未及时变更服务或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近年来,饲养宠物犬的家庭越来越多,上门喂养、协助遛狗等宠物服务逐渐兴起。然而,由于宠物品种、性格和习性的千差万别,服务过程中意外频发。因此,从业人员应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技巧,并在服务前与宠物饲养者深入交流,全面掌握宠物特性。同时,宠物饲养者也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以减少潜在纠纷,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宠物服务环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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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门喂狗 十级伤残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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