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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自拍带上别人是否侵犯了比人的隐私?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3 17:06:27 阅读量:114


随着手机的广泛普及,我国已然迈入 “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 的自媒体时代,个人传播成为主流,随时随地拿起手机拍摄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为 “随手拍”。在这一背景下,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在公共场所进行 “随手拍” 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呢?


【基本案情】

2015 年 5 月 19 日,吕女士在公共澡堂洗完澡后,拍摄了同去闺蜜及其他女性的录像和 7 张照片,照片中女性大多一丝不挂。吕女士随即将这些内容放在有 37 名成员的微信群上,虽经提醒及时删除且未转发,但视频和照片中的杨小姐因受到他人讥笑、调侃而精神失常。


【律师说法】

隐私涵盖个人不愿他人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诸多方面,女性裸照及私密部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吕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 140 条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吕女士将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和照片上传至微信群进行宣扬,导致杨小姐精神失常,产生了严重后果。这警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充分尊重他人隐私,不能随意拍摄、传播他人隐私内容。即使在看似私人的环境中,如公共澡堂,他人的隐私也受法律保护。在信息传播极为便捷的今天,更应谨慎对待他人隐私信息,避免因一时疏忽或不当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若个人隐私遭受侵犯,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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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犯隐私权、个人隐私保护、微信群传播、精神损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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