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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偷拍他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对方偷拍自己是否侵犯了自己的隐私?)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3 17:12:43 阅读量:161


在公共场所进行 “随手拍” 时,若拍摄对象为不特定人群,且拍摄内容主要为公共场景、公共事件,未突出特定个人的肖像特征,或拍摄后仅用于个人记录、新闻报道(符合新闻报道的合法规范,如不歪曲事实、不用于商业目的等)、艺术创作(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等非商业性目的,通常不会侵犯他人肖像权。但如果 “随手拍” 的画面聚焦于特定个人,清晰呈现其肖像特征,并且拍摄者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用于商业广告、产品推广等营利性活动,或者虽非商业目的但对他人肖像进行了不当使用,如恶意丑化、侮辱等,导致被拍摄者的名誉受损或精神伤害,那么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 8 日,啤酒经销商孔某在夜宵摊看到 7 名男子豪饮其所经销啤酒的场景后,拍摄了多段录像及 21 张照片。孔某经过精心制作挑选,将这些影像资料放在自家店门口广告牌上播放,视频中 7 名男子醉酒后袒胸露乳、言语粗俗。事后 7 名男子要求孔某撤下,孔某以内容真实为由拒绝。


律师说法

肖像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其核心在于公民对自身肖像拥有再现、使用以及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孔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指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孔某将包含 7 名男子肖像的视频用于自家啤酒的商业宣传,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并未获得这 7 名男子的许可。虽然视频内容属实,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合法理由。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存在类似的误区,认为只要所拍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场景,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行传播或商业利用,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公民的肖像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即使是用于非恶意的商业目的,如案例中的产品宣传,也是不被允许的。这就提醒广大商家和个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或其他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如果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损害名誉、精神损害等,侵权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确保自身人格尊严和肖像权不受非法侵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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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肖像权、未经同意使用、商业目的、肖像权保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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