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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状告六子女,法院判决子女分担赡养及医疗费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5 16:48:37 阅读量:72


“在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医疗费用的承担以及赡养费的计算是审理的关键。本案中,赵某1和庄某两位高龄老人因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而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和护理费。法院如何在本案中平衡子女的经济能力与父母的实际需求?在多位子女中如何分配赡养责任?本文将通过对该判决书的分析,探讨赡养费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并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裁判思路。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析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1和庄某,两位80岁以上的老人,因赡养费纠纷将六个子女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六被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666元,共计3996元/月。被告赵某2需支付2013年至2020年5月二原告自负的医疗费7185元。六被告还需平均分担二原告自2020年5月1日起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六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02民初10579号

原告:赵某1,男,193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庄某,女,193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仙凤,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晨曦,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赵某3,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被告:赵某4,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赵某5,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赵某6,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赵某7,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赵某1、庄某与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及原告赵某1、庄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仙凤,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1、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每人每月自2020年5月1日起,每人按照2000元的标准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2.判令被告赵某2支付二原告自2017年4月份到2020年4月份的赡养费50000元;3.判令被告赵某2承担二原告2016年4月到2020年5月的医疗费10000元;4.判令被告赵某2承担二原告2016年4月到2020年5月的护理费10000元;5.判令二原告2020年5月以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由六被告平均分担;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六被告父母,均系80岁以上的老人,常年疾病缠身,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2013年6月至今,二原告因病数次在各级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高达数十万余元,其中原告庄某至今仍未出院,在这数十年间,被告赵某2一直拒绝履行对二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拒不支付医疗费,不能使患病的二原告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现二原告的饮食起居和住院治疗均系其他五被告照顾和垫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赵某2辩称,我现在有很大的冤屈,我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均辩称,同意支付赡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1、庄某系夫妻,二原告生育有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六个子女。二原告现在年事已高,均已年满80周岁,身体患有疾病。为治疗疾病,2013年至2020年5月,二原告花费医疗费43108.86元(自负部分)。因赡养问题,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作为原告的子女,依照法律规定,应尽自己的赡养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原告就需要赡养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判决2013年至2020年5月二原告自负医疗费43108.86元由被告负担7185元(43108.86元÷6);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每位老人的赡养费酌定为1998元/月,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自2020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666元;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医院预测的医疗费数额或医疗处方划价单载明的数额预付医疗费,预付费用不足时,应当立即按照医院重新预测的数额给付,上述医疗费由六被告各负担1/6;2020年5月1日起二原告的护理费凭票据由六被告各负担1/6,每月结算一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3年至2020年5月原告赵某1、庄某自负的医疗费43108.86元由被告赵某2负担718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自2020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赵某1、庄某给付赡养费666元(六人每月共计给付两位老人每月的赡养费为3996元),于每月的1号付清,其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8个月的赡养费31968元(每人各应给付53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自2020年5月1日起每月按照医院预测的医疗费数额或医疗处方划价单载明的数额预付医疗费,预付费用不足时,应当立即按照医院重新预测的数额给付,上述医疗费由六被告各负担1/6;

四、2020年5月1日起原告赵某1、庄某的护理费凭票据由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各负担1/6,每月结算一次;

五、驳回原告赵某1、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向宇


【总结】

被告们应依法履行判决,自2020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66元,并共同分担原告的医疗费和护理费。若对判决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建议未来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维护家庭和谐,避免法律纠纷。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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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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