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卓辩说法 | 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卓辩说法 | 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24


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你不知道的那些事7月27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8月30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8月31日上午,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驱车四百余公里,在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某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就肃州区法院而已就审理了三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从三起案件来看三案被告人均系一般普通老百姓之所以构成犯罪,其共同原因均为对杀害、售卖、食用的为濒危野生动物不知,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够了解,今天告诉大家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你不知道的那些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条文解读1、第一款是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动物,如隼、秃鹫、猕猴、黄羊、马鹿等。

      “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除珍贵和稀有之外,种群数量处于急剧下降的趋势,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如白鳍豚等。

      另外,凡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的,都可列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既是珍贵的,又是濒危的,又属于中国特产动物。

      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都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属于本款对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肉、皮、毛、骨制成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除了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少数特殊情形外,严厉禁止猎捕、杀害,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与此衔接,刑法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都作了相应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是指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对野生动物捕捉或者杀死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

      同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还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邮寄、利用他人或者随身携带等方式,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

      运输犯罪的情形一般是指对非法猎捕、杀害、购买的野生动物进行运输,或者以非法出售为目的运输等,这类非法运输行为直接破坏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厉惩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了修订。

      修订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016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对运输野生动物的条件作了修改,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对行政处罚责任作了规定,即修订后规定,运输野生动物应当持有有关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和检疫证明,不需再另行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就运输申请批准。

      因此,实践中不能将马戏团为进行异地表演而未经批准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认定为本罪。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特别大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关于价值的计算,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2、第二款是关于非法狩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中,“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狩猎规范的法律、法规。

      “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

      这一般是属于某些珍贵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的地区。

      此外,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也是禁猎区。

      “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的季节,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

      “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以及用毒药、炸药、火攻、烟熏、电击等方法。

      本款并不是绝对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而是将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为打击非法狩猎行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还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第三款是关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1)关于“以食用为目的”。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删去“以食用为目的”的限定,将以其他用途如药用、观赏用等非食用性利用为目的而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也纳入刑事制裁。

      考虑到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涉及野生动物的决定以及正在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衔接,本款罪主要是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防范野生动物疫情传播风险角度作出的规定,妥当把握刑事处罚范围,限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对于出于驯养、观赏、皮毛利用等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构成非法狩猎罪等其他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构成犯罪不要求查证已经“食用”,对于在集市、餐馆等经营场所查到的野生动物,行为人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和合理用途的,即可认定为具有“以食用为目的”,对于猎捕、出售大雁等主要用作食用目的的野生动物的,可认定具有“以食用为目的”,将来司法实践中也可对如何认定“以食用为目的”作出进一步解释。

      (2)“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

      还有两个限定性表述:一是要求“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真正的纯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驯养繁殖的情况;二是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

      另外,从本款规定的重要目的是防范公共卫生风险这点考虑,这里的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是指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对人类具有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野生动物,对于昆虫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本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根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可食用野生动物实行“白名单”制度。

      2020年5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对此前目录作了修改,首次明确畜禽33种,除了传统畜禽17种以外,还包括16种特殊畜禽,如梅花鹿、马鹿、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等。

      食用和为食用而猎捕、交易上述白名单目录中的特殊畜禽的,即使属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也不构成本款罪。

      (3)实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且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包括非法获利数额、涉及野生动物数量,以及是否具有传染动物疫病重要风险等。

      犯本款罪的,依照前款非法狩猎罪的刑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