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中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如何认定?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昆泰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540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昆泰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欧派公司发现昆泰公司在天猫网突出使用“欧派”文 字,销售侵害欧派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卫浴、厨房用品,对上述侵权行 为,欧派公司申请公证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其诉称欧派公司系第11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昆泰公司故意在网店上非法使用“欧派”文字,并销售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的产品,该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欧派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昆泰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是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并委托其销售的,即便被告销售的产品或包装上有任何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成分,也是生产方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为,其仅是代理销售,没有主观恶意,且能够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能够说明提供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不构成侵权。
【案件焦点】
1.昆泰公司抗辩称涉案侵权商品系购自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代理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昆泰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就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派公司是第××号商标的注册人。昆泰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opai旗舰店”网店用于经营销售,在该网店页面中多个商品名称处及展示商品的宣传图片中突出显示有“欧派卫浴”等字样。同时,昆泰公司所销售的淋浴花洒商品的外包装、合格证、安装说明书中突出显示有“欧派”等字样,上述对于“欧派”字样的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欧派”与卫浴商品产生密切联系,客观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欧派”中文与欧派公司主张权利的第××号“欧派”商标相比,除“欧”字有繁简写区别外,呼叫与含义均一致,二者构成近似,且昆泰万达公司涉案网店所销售的商品为水龙头、淋浴花洒等卫浴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为同类商品,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故昆泰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以涉案方式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已构成对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昆泰公司应就其上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昆泰公司称涉案侵权商品系购自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抗辩,法院认定欧派公司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昆泰公司作为在大型电商平台开设有长期固定的网店且专营卫浴产品的销售者,对于拥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同类产品应当知晓。因此,昆泰公司虽主张涉案侵权商品系购自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但在该商品外包装、合格证及安装说明书中均突出显示“欧派”字样的情况下,昆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授权其使用“欧派”字样进行过任何核实及审查,故昆泰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至于涉案侵权商品的来源,昆泰公司在本案中对于商品提货地点的陈述先后不一,其主张的提货后以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况与市场交易惯例不符,其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证明书及附件中的出库单未明确产品价格,其中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OPAI8606产品是由本公司生产”的表述与涉案侵权商品外包装所载“生产商:广东开平水口镇巨航卫浴五金厂”的信息相互矛盾,故昆泰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侵权商品的买卖交易实际发生,法院对于昆泰公司关于其所售涉案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昆泰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且该商品并无合法来源,其应就涉案销售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天猫网“opai旗舰店”)上以涉案侵权方式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
二、昆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第××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昆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四、昆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公司合理支出5000元;
五、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昆泰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泰公司称涉案侵权商品系购自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先,涉案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合格证及安装说明书中均突出显示有“欧派”字样;其次,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第××号商标在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最后,昆泰公司作为电商平台上同类产品的销售商,对涉案侵权商品显然应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然而,在案没有证据可证明昆泰公司曾对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授权其使用“欧派”字样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核实及审查,故昆泰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对于昆泰公司关于其所售涉案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不予认可,结论正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昆泰公司应就其涉案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围绕商品代理销售行为中,代理商销售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如何认定,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理商因何还有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中心问题展开探讨。
本案中,“欧派”的商标外形与欧派公司主张权利的第××号商标相 比,除了繁简书写方式的区分以外,称呼与含义均相同,外形结构极其近似;此外,在昆泰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中,所销售的淋浴花洒等卫浴类商品,与欧派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极易使普通民众对两者商品产生混淆,难以区分。因此,昆泰公司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印有“欧派”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昆泰公司抗辩称涉案侵权商品系购自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故其就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对此,实践中,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专门从事某一类商品销售的销售者而言,如本案的昆泰公司,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显然应高于普通消费者及一般综合类商品销售商。综合本案,第一,根据证据可以认定欧派公司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昆泰公司用于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淘宝网店“opai旗舰店”开设时间已经有三年,专门销售卫浴类产品,各类商品的销量也比较高,因此,可以认定昆泰公司作为在大型电商平台开设有长期固定网店且专营卫浴产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晓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欧派公司的同类产品。第二,昆泰公司自述称其所售产品是经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本身只是专门代理销售产品的经销商,那么,其更应在从事专门行业销售时对经销商品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给予必要的关注及审查,并避免销售可能构成侵权的商品。然而,庭审过程中,昆泰公司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对香港欧派卫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授权其使用“欧派”商标进行过任何核实及审查,因此,可以认定昆泰公司对销售该类侵权商品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三,昆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侵权商品的买卖交易实际发生,法院不认可昆泰公司提出的关于其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综上,昆泰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且该商品并无合法来源,其应就涉案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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