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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就涉案App中传播的涉案作品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16 11:25:07 阅读量:742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就涉案App中传播的涉案作品承担侵权责任?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15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华视公司)

被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弹幕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捷成华视公司经授权取得电影《过年好》(以下简称涉案作 品)的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捷成华视公司发现被告弹幕公司经营的“AcFun苹果手机端”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主张弹幕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侵害了捷成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要求弹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弹幕公司答辩称,弹幕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在接到诉状后,弹幕公司主动关闭了包括“电影分区”在内的多个影视板块,已经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下线处理;弹幕公司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作品系侵权作品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作品在弹幕公司网站传播范围极小,且弹幕公司未从中获利,捷成华视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没有合理依据。弹幕公司不同意捷成华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如下事实:捷成华视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在大陆范围内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 2016年1月25日至2031年1月24日。

2016年6月13日,通过苹果应用商店搜索“AcFun”,可以找到“AcFun-国内弹幕动漫视频第一家”应用(以下简称涉案App),下载安装后,点击查看该应用相关信息,显示“官方www.acfun.cn”“新浪微博 AcFun弹幕视频网”,通过icp查询显示,域名为“acfun.cn”的网站系弹幕公司主办和运营。在该应用内以“过年好”为关键词搜索视频,可以得到多个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中的“[2016喜剧]过年好[中文字幕] [720P]”后,进入视频播放页面,点击播放按键,该视频可正常播放,播放视频内容与捷成华视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一致。播放器下方显示有播放、弹幕及评论的数字,右侧有“简介”字样,下方显示“影视人乐园”发布于2017年3月31日的相关信息。对于上述情况,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根据捷成华视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512号公证书。

涉案App系弹幕公司运营。在诉讼中,弹幕公司就其涉案App上传视频过程进行了展示:通过手机号完成账号注册后,点击“我”,进入主页,点击“我的投稿”,点击“新建投稿”,用户可以在该界面进行视频投稿,将投稿视频上传后,完成“编辑标题”“选择分区”“上传视频封面”“编辑标签”“内容简介”后,点击“投稿”,所选择视频可以上传至该App。视频上传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转码和形式审核后,审核通过的视频可以在涉案App中进行网络传播。弹幕公司认可涉案App中的内容来源于弹幕公司自行上传、合作方上传和普通网络用户上传三种渠道,但通过上述三类上传者在上传内容稿件时的上传端口、操作步骤均相同,在网页前端展示的内容、栏目分区板块与普通网络用户也未作区分。对于如何区分内容稿件的来源,弹幕公司述称其根据用户账号身份属性进行区分。捷成华视公司认可涉案App具备网络存储空间功能,但弹幕公司未就涉案作品系普通用户上传提供任何证据,且网页展示的信息也无法区分上传者的身份属性,故坚持主张涉案作品系弹幕公司直接提供。弹幕公司称昵称为“影视人乐园”的用户系普通网络用户,通过手机号完成注册后上传的涉案作品,但其拒绝提供昵称为“影视人乐园”上传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案件焦点】

在本案中,能否认定弹幕公司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就涉案App中传播的涉案作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捷成华视公司经过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弹幕公司当庭演示,可以确认弹幕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具备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虽然捷成华视公司提供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显示涉案作品系“影视人乐园”上传,但鉴于弹幕公司运营的涉案App中存在自行上传、合作方上传和用户上传三种内容来源渠道,且无论是内容稿件的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与普通用户均未作区分,虽然弹幕公司述称其能够根据账号身份属性区分内容稿件的上传者,但根据弹幕公司当庭演示的过程的记载,账号名称可以自行编辑,所用头像亦属于用户自行选择的范畴,故账号的名称和头像不具备区分上传者主体身份标准的客观性。由于弹幕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确系用户上传,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系弹幕公司自行上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弹幕公司赔偿原告捷成华视公司经济损失53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根据弹幕公司就其涉案App上传视频过程进行展示的情况,法院认定弹幕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具备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但是对于涉案App中内容的来源问题,弹幕公司认可涉案App中的内容来源有三种渠道,分别为弹幕公司自行上传、合作方上传和普通网络用户上传。但是该App的前端页面显示的内容、栏目分区板块与普通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并未进行区分,三类上传者在上传内容稿件时的上传端口、操作步骤也均相同。对于如何区分内容稿件的来源,弹幕公司未进一步提供有关区分上传者身份的证据,亦未提供对应昵称的网友的真实身份信息、上传信息等,故在弹幕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作品确系用户上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系弹幕公司自行上传。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和网站运营模式的更新,互联网经营者往往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存在围绕“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搭建形似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网站的经营模式,借助“马甲号”行直接侵权之实。比如,为了增加用户数量从而实现广告收益转化,网站经营者往往会绞尽脑汁丰富网站内容,但又碍于版权许可费用的高额成本,于是催生了一些网站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网站的马甲号去自行填充网站内容,进而吸引流量,这种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权利人的内容,是典型的假借“避风港”原则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该种行为。因此,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时,被告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为由提出抗辩,在查清被告网站存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功能的情况 下,需审查被告网站上的内容是否包含自行上传的内容。如果网站中的内容既包括自行上传亦包括普通网友上传,则须进一步审查内容的来 源。如果被告网站中的内容上传端口、操作步骤、栏目分区、稿件名称与普通用户均未作区分,在被告未举证证明侵权内容确系普通网友上传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就网站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启示:网站经营者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意识,规则是用来让大家遵守而非利用的,合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道。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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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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