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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技术措施,通过设置深层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是否等同于直接侵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16 10:52:04 阅读量:688


破坏技术措施,通过设置深层链接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是否等同于直接侵权?上海真彩多媒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真彩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彩公司)

【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系视频内容提供商,通过“腾讯视频”网站(www.qq.com),腾讯视频电脑客户端,安卓、苹果等移动平台客户端,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并通过设置片前广告、暂停广告以及会员制度等方式收取广告费。2011年12月23日,案外人东阳狂欢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腾讯公司,授权费用为3900万元。

2016年4月5日,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腾讯公司委托,对腾讯公司设置的防盗链技术措施及其有效性、案外人某公司避开或者破坏腾讯公司的防盗链技术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腾讯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通过测试腾讯视频Android手机版应用软件播放的《北京爱情故事》及《奔跑吧兄弟4》剧集,该鉴定中心出具了“腾讯视频采取了针对其视频剧集的播放地址加密,并通过密钥鉴真获取视频密钥的技术措施保护其视频剧集的播放地址”的鉴定意见。

公证书显示,在“千寻影视”播放器页面搜索栏输入“北京爱情故 事”,点击搜索结果进入相关页面,页面显示“北京爱情故事4.3分 2726210人气”,随机播放第1集、第20集、第39集,视频界面显示播放第1集时先跳转链接优酷后再跳转链接腾讯视频,第20集及第39集均直接跳转链接腾讯视频,上述视频播放时视频右上角带有“腾讯视频”水印,但播放这些视频时没有片前、暂停广告。而登录www.qq.com,点击“视频”进入相关页面,随机播放“北京爱情故事”的第1集、第20集、第39集,视频播放中片前、暂停时均有广告,上述视频播放时视频右上角带有“腾讯视频”水印;点击“跳过”片前广告,则要求开通好莱坞会 员。并提示可站外免广告,费用为VV播放量(万VV)/刊例单价 5/3000,费用依次叠加。

腾讯公司认为,真彩公司开发运营的“千寻影视”网络视频软件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破坏了腾讯公司视频播放地址加密保护措施,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真彩公司利用视频软件屏蔽了腾讯公司在视频中设置的片前、暂停广告,造成腾讯公司网站访问量的下降及腾讯公司播放器客户端下载安装量的下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真彩公司停止破坏技术措施、停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同费用共计500000元。

【案件焦点】

1.真彩公司是否实施了避开或破坏腾讯公司为影视作品《北京爱情故事》采取的网络传播链接加密技术措施的行为;2.真彩公司的“千寻影视”软件在抓取腾讯公司影视作品《北京爱情故事》内容时去除片前、暂停广告,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予以规制;3.真彩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与设置链接向公众播放作品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对这两个行为应分别予以评价。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法院认定构成破坏技术措施的证据规则与一般的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差异。由于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是设置深层链接的前提,对于该行为的禁止亦能够在客观上达到禁止深层链接行为的后果。权利人亦可以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真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含合理费用6000元);

二、驳回原告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真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真彩公司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破坏技术措施;第 二,通过设置深层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通常而言,在此类案件中享有权利的视频网站通常仅针对第二个行为提起诉讼,主张该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不正当竞争,较少单独以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

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与设置链接向公众播放作品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以设置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属于对作品的后续利用行 为,无论该行为是认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实际上均与被诉侵权网站是否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这两个行为应当分别予以评价。

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一般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并没有不同,法律没有设置较高的证明标准,也没有改变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还是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以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 素:第一,享有权利的视频网站采取了有效的技术措施。第二,被诉网站绕过技术措施设置链接向公众播放作品。比如,用户在被诉网站欣赏影片无需观看广告或者无需支付费用,对于该事实一般通过公证的形式即可证明。第三,被诉网站对其如何使用户绕开相关技术措施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反证。被诉网站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真彩公司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时亦采用了上述思路。

被诉网站破坏技术措施给权利网站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享有权利的视频网站会采取“会员+广告”的模式从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收益,用户可以支付会员费的方式免广告观看影片或者免费观看影片但必须观看片前广告。被诉网站往往以免费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同时屏蔽相应的广告,使得权利网站的客户流失,广告收益减少,给权利网站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参考权利网站的会员收费标准或者其授权第三方平台播放免广告的收费标准。此外,涉案作品在被诉网站平台上的人气、播放次数是衡量其提供规避手段的次数和规模的重要因素。由于破坏技术措施导致的后果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的后果基本一致,赔偿的数额也大体相当,可以参考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一般规则,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法定赔偿。确定法定赔偿通常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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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过设置深层链接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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