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侵权案件案例 > 未署名作品,能否捍卫署名权?文某诉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及北京微梦创科案

未署名作品,能否捍卫署名权?文某诉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及北京微梦创科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16 10:28:30 阅读量:575


未署名作品,能否捍卫署名权?文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文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广西分公司)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

【基本案情】

湖南省版权局于2013年10月20日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湘作登字:18-2013-F-910,其上显示:作品名称“小Q系列”、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文某、首次发表时间为2010年2月3日。该登记证书后附图册,其中有涉案作品1、2、4。该图册中还载有以上述形象为原型的系列漫画作品。

为证明涉案作品的发表情况,文某提交了站酷网(网址为www.zcool.com.cn)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打印件及个人主页页面:(1)站酷网账号“小_Q”于5年前发布的原创作品:中秋贺图中包含了涉案作品1。(2)站酷网账号“小_Q”于5年前发布的原创作品:忙里偷闲<4>包含了作品登记证书中的涉案作品2。(3)站酷网账号“小_Q”于5年前发布的原创作品:忙里偷闲<6>包含了涉案作品3。上述页面均声明:“作品版权由小_Q解释,禁止匿名转载;禁止商业使用;禁止个人使用。临摹作品,同人作品原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站酷网账号“小_Q”个人主页信息显示姓名文某,家乡湖南。

文某表示,涉案作品1、2、4首次发表时间为作品登记证书中的时间,但首次发表的相关链接已无法找到,故提交上述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作品1、2的发表情况。法庭组织当庭勘验显示,文某使用其账号和密码能够登录“小_Q”的站酷网账号,亦可查看涉案作品1、2、3的内容。另外,文某亦提交了可分层显示的涉案作品的电子文件。联通广西分公司表示文某仅有网页证明涉案作品3,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认可文某享有涉案作品3的著作权。

2015年6月30日,(2015)许天证民字第4661号公证书记载:在新浪微博搜索栏中输入“广西联通”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广西联通”进入相应微博进行浏览,该账号于2012年9月22日发布的博文配图中使用了涉案作品1;该账号于2014年6月28日发布的博文配图中使用了含有文字“骗子都死开、坏人都死开”的涉案作品2;该账号于2015年4月26日发布的博文配图中使用了涉案作品3;该账号于2014年5月5日发布的博文配图中使用了涉案作品4。上述四幅配图未出现署名。

文某主张联通广西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作 品,未为其署名,侵害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联通广西分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涉案作品是广度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在运营涉案微博期间发布的,且未用于商业目的,联通广西分公司没有侵权故意。

【案件焦点】

对于被侵权作品,在作者的作品登记证书中该作品无署名,侵权人主张在其无法知晓作者对被侵权作品的署名方式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作者关于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作品未署名侵害其署名权的主张。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作品的底 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在本案中,文某提交了载有涉案作品1、2、4的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的电子文件,发布有涉案作品1、2、3的站酷网网页打印件,结合站酷网账号个人信息以及法庭勘验文某可持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该站酷网账号的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文某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文某依法享有著作权。联通广西分公司虽否认文某系涉案作品3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文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联通广西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名为“广西联通”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文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联通广西分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署名权,联通广西分公司使用涉案作品1-3未为文某署名,侵害了文某对涉案作品1-3的署名权。对于涉案作品4,鉴于文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中该作品无署名,文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带有其署名的已发表的该作品,他人无法知晓文某对该作品的署名方式,法院对文某提出联通广西分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中使用涉案作品4未署名侵害其署名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联通广西分公司在其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本案侵害署名权行为向文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文某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联通广西分公司负担);

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联通广西分公司赔偿文某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开支317元;

三、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联通广西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微博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犯了文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署名权,对于涉案作品1-3,联通广西分公司使用涉案作品1-3未为文某署名,侵害了文某对涉案作品1-3的署名权;对于涉案作品4,联通广西分公司未经文某许可,且未标注作者的情况下,联通广西分公司侵犯了文某对涉案作品4享有的署名权,至于联通广西分公司是否有能力获取作者信息并不影响该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一审法院关于联通广西分公司发布涉案作品4的行为未侵害文某的署名权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署名权属于人身权,联通广西分公司应当向文某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联通广西分公司在其新浪微博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发表声明赔礼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当。文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即关于侵权人虽使用了作品,但主张因无法知晓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署名方式,故其未署名系合理行为并不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是否应当采信侵权人的抗辩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人的抗辩成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享有人身权及财产权,侵权人使用作品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争议。但是关于侵权人是否侵害了署名权应当审查侵权人是否有能力为著作权人署名,若其无法署名,法院仍判决其承担责任缺乏合理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人抗辩不成立。著作权法已赋予了著作权人署名权,因此,在其作品上署名系使用作品人的义务,其有义务表明作

品系他人完成,保障作品与著作权人之间的联系。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了3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关于署名权法学理论的考量。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为表象,身份权是本质,署名是表现作者身份的一种方式。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根源在于,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通过表明作者的身份,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并通过法律保障这种联系。

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因无法知晓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署名方式故未署名。笔者认为被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知道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没有被许可已是侵权行为。给作品署名已是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公知的要求,被告未署名使用作品系故意行为。被告可以使用其他作品予以替换,不应将署名的查询责任加于原告。原告不给作品署名并不表示原告的作品在传播过程中放弃了署名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捍卫署名权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