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30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某怀
被告:杨某师
2017年4月17日,周某怀聘请杨某师为其驾驶工程自卸车,具体工作为从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萨岁广场运送土方至杆子渣土场,工资按每车25元计算。2017年4月25日21时许,杨某师在杆子渣土场倒卸当天第14车土方时,因操作失误,其驾驶的车辆从渣土场坡顶滚落至谷底,致使该车报废。周某怀曾与杨某师协商车辆赔偿事宜,但无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杨某师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与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雇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给雇主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保护弱者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规定,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权利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即雇员只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对雇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对周某怀的诉请不予支持。
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周某怀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雇员与雇主之间赔偿法律关系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没有专门规范性条款对个人雇工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中造成他人损害 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条主要规定雇主和雇员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 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对雇员受损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现行法律仅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关系和雇主与雇员间关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对外赔偿后是否应对雇员追偿的法律关系,而雇主不属于第三人。且按常规,雇主与雇员之间经济地位悬殊,而雇员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很明显要保护弱者的利益。因 此,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过错而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时,雇主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仅限于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原因在于:
一是在法律关系方面,雇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义务,违反义务时法律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负担者。雇员在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障、领取劳动报酬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按照雇主指派完成任务、安全从事劳动等相对应的义务,不能只注重维护雇员的权利,而忽视其应负担的义务。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导致的不利结果,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看其是否负有相应的义务,并违反了该义务。当雇员违反其所负义务时,法律应作出否定性评价,并可以要求雇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法律责任方面,雇员于此情形下构成侵权行为,是雇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雇主在雇员致人损害时的替代责 任。替代责任是一种对他人之不法行为负责的民事责任,但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被替代者即雇员要有构成责任的基础条件——侵权行为。在侵权法理论上,无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在法律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只能适用过错责任而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而事实上,无论致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还是致雇主损害,只要存在过错,都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雇员有致人损害的加害行为,其行为导致了雇主或第三人受损的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雇员存在主观过错。在侵权法意义上,既然雇员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便具备了雇员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条件,无论雇主遭受的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损失。
三是在法律精神方面,赋予雇主于此情形下的求偿权,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理念。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的价值之一,在于通过引导作用建立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雇员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视为雇主行为的延 伸,但如因此而判定雇员因过错致雇主受损时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很可能引发雇员只重权利、不重义务的不良后果,这既不利于维护雇佣双方的长远利益,也有悖于现代法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知,雇主对于雇员行为的结果并非在任何时候都照单全收,在雇主尽到相应义务而雇员存在严重过错时,雇主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相应保护。在法律上,雇员行为致使雇主受损,与雇员行为致使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受损,这两种情形并无实质区别。遵循公平原则,在此类纠纷发生时,应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雇员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应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前提,并视其过错程度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在本案中,周某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法院对周某怀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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