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工伤保险人员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黄某军诉刘某峰、邵某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308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军被告(上诉人):刘某峰
被告(被上诉人):邵某林
2017年2月24日,在中捷高新区技校门口西南侧邵某林的施工工地上,刘某峰驾驶陕汽奥龙牌10轮自卸货车卸土。邵某林的雇员检票员黄某军发现车中土没有卸净,让刘某峰倒车继续卸土。在刘某峰倒车过程中,货车的后轮轧在高台上,致货车侧翻砸中黄某军,造成黄某军受 伤。黄某军被送到黄骅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邵某林为黄某军垫付医疗费2000元。
刘某峰驾驶的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年检,未投保任何保险。邵某林联系宋某乐找车辆为工地运土,宋某乐联系了14辆车,其中包括刘某峰驾驶的自卸货车。邵某林及宋某乐均不清楚刘某峰是否具有有效驾驶证。
【案件焦点】
1.黄某军损失金额;2.损失费用应如何按比例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结合事故成因及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关联程度,确认各方责任。刘某峰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邵某林作为雇主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刘某峰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货车,在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路况,并且明知黄某军在车辆后方,未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导致货车侧翻并砸伤黄某军,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军在指令刘某峰倒车卸土时,未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未尽到确保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被侧翻的货车砸伤,具有过错,但过错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林作为工地负责人,对从事运土施工的司机及车辆负有审查准入资格的责任,对确保工地安全施工负有管理责任,邵某林未审查刘某峰驾驶资格及刘某峰所驾货车行驶证有效性,导致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工地施工,并且未对施工现场、施工路面排查、处理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刘某峰与邵某林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以上事实及过错责任,法院酌定,黄某军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刘某峰对黄某军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邵某林对黄某军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峰与邵某林对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黄某军的139651元损失,应由邵某林依责按30%比例赔偿41895 元,由刘某峰依责按60%比例赔偿83790元。刘某峰与邵某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邵某林已垫付2000元,抵顶赔款后,尚应赔偿39895元。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林赔偿原告黄某军各项损失39895元。二、被告刘某峰赔偿原告黄某军各项损失83790元。三、被告邵某林、刘某峰对以上损失的赔偿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时上诉人刘某峰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上诉人刘某峰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后语】
本案中涉及的人员较为复杂,有提供劳务人员、接受劳务人员、造成损害人员,三者人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何分清几者的关系,如何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如何分配赔偿比例,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提供劳务者风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第二,接受劳务一方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低;第三,部分企业不规范用工,包括将承接的业务转包给个人或实行单位内部员工承包。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越发普遍,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深入探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是提供劳务一方是弱势群体,赔偿能力不足,但一概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显然也不妥,如果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分为两种情况,根据情况来划分是否应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条规定就改变了之前实行的无过错原则,可以提高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心,避免因自身的过错而给雇主造成损失。
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生产设备、劳动安全措施等均关系到雇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对雇员提供必需的安全保障,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是雇主应尽的基本责任。雇员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是针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不能因雇员的操作失误而免除。提供劳务的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既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这可以为提供劳务人员提供多种救济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能让受害者早日得到赔偿,实现了法律保障公平、维护权益的目标。
提供劳务者是社会中常见的群体,往往这部分群体在工作时很少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都是零散工作,在受到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很难有证据证明雇佣关系,在法律的证据原则的前提下,往往很难实现的自己的主张,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要依据劳务合 同,应从事实角度出发,保障受损害人员的权益。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