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坠落致雇工伤残,雇主责任与召集人责任如何划分?谢某全诉谢某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全
被告(上诉人):吴某民 被告(被上诉人):谢某赐
被告:吴某霞
吴某民为装修店面雇用谢某赐为水泥工,后谢某赐召集谢某全、殷某兰为吴某民搬运装修材料。谢某全的工资每天150元,殷某兰的工资每天130元,谢某赐向谢某全、殷某兰每天每人抽取10元。2016年8月16日,谢某全在吴某民店面搬运石板材欲搭乘电梯到地下二层时,电梯坠落,致谢某全受伤。谢某全在安溪县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 66563.89元。谢某全的伤情经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十级伤残;2.误工期限为180天,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60天;3.后续治疗费用约 21000元。事故发生后,谢某赐支付谢某全2500元,吴某民支付谢某全24500元。
【案件焦点】
1.谢某全与谢某赐之间,谢某全与吴某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具体责任承担。2.是否追加李某州为本案被告。3.具体损失数额认定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谢某全系谢某赐召集为吴某民搬运装修材料的搬运工,约定报酬为每天150元,其中谢某赐抽取10元;谢某赐在吴某民的指示下邀集谢某全、殷某兰搬运装修材料,搬运的时间地点根据吴某民的指示进行。谢某赐虽向谢某全每天抽取10元,但谢某赐也与谢某全一起共同为吴某民提供劳务,谢某全的劳动报酬由吴某民支付,因此,本案中吴某民为雇主。吴某民作为雇主,未对劳务提供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本事故的发生,应对本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谢某赐在召集谢某全为吴某民提供劳务过程中有获利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谢某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由吴某民承担90%的责任,谢某赐承担10%的责任。谢某全请求吴某霞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吴某民主张李某州安装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应对谢某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审查后认为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予以裁定驳回,吴某民可另行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建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谢某全的损失为:1.医疗费66563.89元即医疗费以安溪县医院票据为准;2.护理费为11411.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30元;4.营养费为6600元;5.误工费为22572元;6.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7.残疾赔偿金为27586元;8.鉴定费2600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10.后续治疗费21000元。谢某全的总损失为:164563.29 元。吴某民承担90%为148106.96元,扣除已支付的24500元,应再支付谢某全123606.96元;谢某赐承担10%为16456.33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元,应再支付谢某全13956.33元。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谢某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谢某全医疗费等合计13956.33元。
二、被告吴某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谢某全医疗费等合计123606.96元。
三、驳回谢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吴某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全为吴某民提供搬运装修材料的劳务,谢某全在搬运装修材料过程中因电梯坠落受伤致十级伤残。吴某民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且事故系因其提供的电梯坠落所致,故吴某民应当对本案事故给谢某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吴某民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未超过吴某民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吴某民请求降低其赔偿比例,缺乏依据,不予支 持。吴某民主张谢某全系受雇于谢某赐,谢某全也存在过错,其仅存在选任过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吴某民主张一审认定的谢某全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有误,未能举证证明,亦不予采纳。吴某民主张李某州安装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应对谢某全承担赔偿责任,因吴某民与李某州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吴某民请求将本案发回重 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某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判定谢某全与谢某赐之间,谢某全与吴某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
关于谢某全与谢某赐之间,谢某全与吴某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其难点在于确认谢某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具体与谁形成雇佣关系,谁才是谢某全在本案中的雇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主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判 断。所谓形式要件是看双方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则一般可视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而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极少,因此要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需结合实质要件:首 先,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控制,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雇佣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雇佣人对雇工享有发号施令加以指导的权利,而这种命令指导是关于雇工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方法方面的;最后,雇工应由雇佣人或其委托人所选任。本案中,谢某赐在吴某民的指示下邀集谢某全、殷某兰为吴某民搬运装修材料,由吴某民支付劳动报酬,搬运的时间地点及劳动工具根据吴某民的指示进行,因此本案的雇佣关系中吴某民为雇主,谢某全与谢某赐均为雇员为吴某民提供劳务。吴某民假谢某赐之手支付劳动报酬及谢某赐从中抽取10元,并不能改变三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因 此,谢某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民作为雇主,未对劳务提供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本事故的发生,应对本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谢某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谢某赐在召集谢某全为吴某民提供劳务过程中有获利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 任。结合本案的实际,由吴某民承担90%的责任,谢某赐承担10%的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