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毛某云、黄甲华、黄乙华
被告:张某亮、侯某伟、宋某森、冯某清、侯某兴等以下省略75个被告,该案被告共计80人。
慧川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由其中一业主林某之母刘某德和其他几个业主自发进行管理,未获取任何报酬。 2017年,刘某德主要负责物管费的收取及开支,用于门卫工资及小区公有设施的维护费用等。因该小区物业管理需要,需找人修剪小区内三棵树的树枝,后经小区业主杨某尔向刘某德介绍,最终决定由黄某和来完成该项工作。2017年10月23日上午8时许,黄某和自带梯子和绳子,和张某元一起去修剪树枝。黄某和在修剪树枝时不慎从树上掉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1.张某元在三台县公安局潼川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事故当日是黄某和喊其去慧川小区修剪树枝的,工钱100元每天;2.黄某和系非农业家庭户,生于1958年4月17日,其与妻子毛某云生育黄甲华、黄乙华两个女儿;3.三台县潼川镇慧川小区共四栋7个单元85户,张某亮、肖某、刘某、黄某新、范某艳、彭某银、谢某花、姚某华、唐某武、谢某帅、羊某环、何某君、傅某达、谢某芬、陈某伟、张某、侯某伟、梁某梅、任某梅、刘某全、何某、达某党、赵某梅、赖某有、姚某、欧阳某蓉、周某秀、伍某秀、陈甲、丁甲、颜甲、胡某然、左某 银、吴某英、童某龙、王某兴、蒋某芳、宋某森、杨某钦、刘某通、赖某辉、傅某兰、陈某明、赵某兰、蒋某川、梁某兰、黄某辉、邹某明、刘某军、邱某萍、颜乙、刘某容、龚某伟、冯某清、姚某英、胡某东、陈某明、吕某帆、余某旺、李某燕、蒲某琼、余某永、谢某、谌某华、岳某海、廖某英、罗某燕、张某福、侯某兴、杨某明、陈乙、傅某容、林某、黄某、刘某村、韩某敏、梁某均系该小区的业主,其中何某君是 A幢3单元2楼2号和B幢1单元2楼1号两套房屋的业主,蒋某芳是C幢2单元3楼2号和C幢2单元4楼2号两套房屋业主,达某党是B幢1单元5楼3号业主。毛某云等未对B幢1单元6楼4号和D幢1单元2楼3号业主提起诉讼,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魏某、宋某春、胡某玉系该小区业主。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宋某森陈述,黄某和修理这三棵树的过程和方法不是在刘某德的命令指挥下完成的,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和方法都由黄某和本人决定,不构成隶属性的劳务关系,黄某和与刘某德不构成雇佣关系。冯某清陈述,该事故与业主无任何关系,小区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仅最近几年才有两个守门的,是谁叫黄某和来修剪树枝的他们都不清楚。
【案件焦点】
1.刘某德找人修剪树枝的行为是否代表全体业主;2.黄某和与小区业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3.小区业主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刘某德找人修剪树枝的行为是否代表全体业主的问题。刘某德作为自发的小区管理人员,为小区无偿服务,负责物管费的收取和开支,应是小区业主认可的。小区内树木是公共设施,刘某德找人修剪树枝的行为并非为其个体利益,而是对小区共有区域的环境进行清理的行为,且报酬也是从收取的物管费中支取的,故刘某德找人修剪树枝的行为应代表全体业主。关于黄某和与小区业主是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的问题。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对稳定的劳动报酬,且雇员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亦不能将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从本案事实经过来看,小区业主仅联系了黄某和要求其完成修剪树枝的工作,并未干预其工作过程,且黄某和联系张某元一起修剪树枝也不是受业主安排,修剪树枝的工具和绳索也是黄某和自带,黄某和只须向小区业主交付修剪树枝的工作成果即可,故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要素特征,小区业主与黄某和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关于小区业主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修剪树枝系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用专业工具完成,而黄某和是即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且不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工具,小区业主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和在高空作业时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小区业主承担20%的责任适宜。
综上所述,毛某云等主张黄某和与小区业主系雇佣关系,并由小区业主承担80%的责任,与法院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 持。毛某云等诉请的处理事故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毛某云等因黄某和死亡产生的费用确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61454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处理事故误工费720元;4.丧葬费 18000元;5.交通费500元,合计653760元,小区业主承担20%即130752元,由85户业主平均分担,每户业主承担1538元。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毛某云、黄甲华、黄乙华因黄某和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张某亮、侯某伟、宋某森、冯某清、侯某兴等共计75人各赔偿 1538元,由被告何某君、蒋某芳各赔偿3076元(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毛某云、黄甲华、黄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由物业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是现代化小区发展的趋势,但老小区却普遍享受不到这种待遇。近年来,越来越多没有物业的老小区走上了居民自治的道路,本案中慧川小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慧川小区没有正规物业公司,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仅凭几个热心居民自发管理小 区,负责小区的公共服务等事宜。刘某德作为业主之一代为管理小区事务且一直为小区无偿进行服务,全体小区业主是认可的。小区内的树木是公共设施,刘某德请黄某和修剪树枝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对小区的共有区域进行管理,且付给黄某和的报酬也是从收取的物管费中支 取,故刘某德请黄某和修剪树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涉矛盾纠纷大,若不妥善处理必将导致负面舆情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此案的判决处理方式兼顾了法理与情理、促进了矛盾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该案暴露出老小区物管缺位的种种弊端,因而老小区的改造势在必行,探索小区自治管理模式不失为一个有力途径。小区自治模式的实行离不开社区的指导,也离不开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与助力:1.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可以联合社会组织为小区自治注入前期资金,组织业主推选出业主委员会,建立自营管理公约制度;2.政府的住建等职能部门应加大对老旧小区的监管并给予政府补助,帮助完善小区的基础设施;3.各自治小区也可以动员业主投入管理资金,利用各小区的自身条件,如划定停车位等,引入物业公司进行运作。另外,该案也反映出小区业主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安全风险认知不到位、缺乏小区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对此,社区和辖区政府在帮助老小区硬件改善和风险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对老小区业主们的法制宣传,如定期宣讲消防隐患排查知识及开展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等活动。老小区的改造任重道远,只有多措并举着力构建社区、政府、物业等多方共管的模式,才能使老小区转型成为有自治管理组织、有完善基础设施、整洁安全有序的“新”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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