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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予以支持?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8/21 17:47:14 阅读量:660


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予以支持?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佟某劳动争议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94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大厦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佟某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6日,佟某入职宁夏大厦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至2014年11月5日,再次到期后又续签至2017年11月5日。佟某离职前月工资2500元。

关于劳动合同续签过程,宁夏大厦公司称2017年11月5日之前,多次与佟某商谈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但佟某表示不同意续签,2017年11月7日上午由人事部经理马某与佟某就合同签订进行谈话,宁夏大厦公司积极挽留佟某,当时佟某回复合同到期,不同意续签,并提交了当日录音。佟某认可录音真实性,但是辩称2017年11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宁夏大厦公司从来没有找过佟某要续签劳动合同,11月6日,宁夏大厦公司让佟某签订一份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佟某认为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同意。11月7日,宁夏大厦公司又找佟某谈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佟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宁夏大厦公司不同意,录音中的内容是佟某不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才离职。

2017年12月14日,佟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夏大厦公司:1.支付2014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697.52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546.28元。2018年5月7日,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820号裁决书,裁决:一、宁夏大厦公司支付佟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52531.2元;二、驳回佟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宁夏大厦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二次(或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向劳动者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并且对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第三次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5日到期,但是宁夏大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提前与佟某协商过续签劳动合

同,即使其提交的2017年11月7日录音也未明确载明用人单位要与佟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佟某不同意续签,因此在双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宁夏大厦公司不能证明曾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佟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应当由宁夏大厦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劳动合同因宁夏大厦公司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应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具体给付数额,根据佟某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应发工资核算,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宁夏大厦公司支付佟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2531.2元。

宁夏大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宁夏大厦公司与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 5日到期,但宁夏大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之前曾与佟某协商过续签劳动合同。因宁夏大厦公司已与佟某签订过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故佟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佟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宁夏大厦公司应与佟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宁夏大厦公司提交的2017年11月7日录音未明确载明其公司提出与佟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佟某不同意续签,故一审法院认定在此情况

下应由宁夏大厦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劳动合同因宁夏大厦公司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宁夏大厦公司应向佟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宁夏大厦公司不同意支付佟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二次(或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否支持。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这还要从我国劳动法律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法律规定第二款第三项即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二次(含)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约权的法律依据。根据该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连续订立二次(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约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如何做呢?《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其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如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劳动者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二次(或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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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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