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月13日,陈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带货主播,双方约定陈某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做六休一,朝九晚六,每天一到两场直播。
当日,双方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合同未约定底薪。
履职期间公司提前一天将工作计划表发至带货主播群,陈某按照计划表进行直播,并通过钉钉软件打卡考勤。
直播场地、设备由公司提供。
2021年2月3日,该传媒公司以陈某态度不端正、直播数据差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陈某认为其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陈某违法解除赔偿。
而公司方认为,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书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陈某从事的带货直播工作,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第二,陈某按照公司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直播,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直播任务由公司发布,直播设备由公司提供,并由公司处人事代发了工作期间的工资;第三,公司虽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并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但公司支付陈某劳动报酬时,并未按照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且公司对陈某的用工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管理、控制,故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
?【典型意义】直播带货行业的火爆催生了一批相关公司,也吸引了一批年轻群体加入行业成为带货直播,但是行业的野蛮生长也面临许多法律问题,比较典型的是直播平台或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主播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主播工作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本案从业务组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资报酬组成等多个方面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解决思路,对保护主播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