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叶某于2019年9月7日进入某公司从事网络平台主播的工作,肖某作为公司唯一100%控股的自然人股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提成,即第一个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第二个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基本固定工资为5000元,并由肖某支付每月提成。
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亦未给叶某缴纳社保。
后公司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借口,于2020年2月10日非法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关系,后于2020年6月1日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
后叶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认为肖某作为办理用人单位企业注销手续时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的自然人,应当对注销前的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书认为,公司在未结清员工工资等费用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手续,肖某作为其唯一股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判决肖某承担未签合同双方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等全部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疫情之下,许多公司面临经营困难并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许多企业主以为只要把公司注销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法律早有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仲裁办案规则》也规定了: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可见即便注销公司,劳动者仍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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