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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外卖骑手诉请确认与外卖平台合作商存在劳动关系获法院支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535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起诉要求确认与外卖平台合作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支持了该外卖骑手的诉讼请求。

      2020年5月,陈某通过扫描重庆某公司提供的二维码考核、注册成为外卖平台的一名骑手,并领取了外卖骑手的工作制服和保温箱等相关装备,但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重庆某公司系外卖平台所属公司在重庆某县的合作商,主要负责外卖平台在该县片区的营销运营和对外卖骑手的管理工作。

      陈某在注册成为外卖骑手后,按照该公司在外卖平台制定发布的排班轮次和上下班时间开展工作。

      某日,陈某在工作过程中,驾驶车辆侧翻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碰撞,并受伤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损失。

      后,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重庆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重庆某公司作为外卖平台公司在重庆某县进行营销和骑手管理的合作商,针对骑手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且对骑手通过考勤、要求统一着装、使用统一标识和文明礼貌用语等进行规范管理,陈某受上述管理方式约束。

      其次,陈某根据该公司的指令在其手机上下载安装了外卖软件,并依据该软件上的派发订单进行送货服务,其从事的外卖送货工作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

      再者,该公司是从入驻外卖平台商家的营业收入中计提比例作为营业收入,而陈某从事的外卖派送服务客观上有利于入驻平台商家的营业收入提升,终使该公司增加营业收入,即陈某从事外卖派送服务的劳动成果终由重庆某公司获得。

      后,陈某的劳动报酬系由重庆某公司支付。

      综上,陈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要求从业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劳动时间、地点、场所、履行方式等进行自主选择后注册用工,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地点。

      报酬结算也灵活多样,并非完全按照传统劳动关系下按月支付固定薪资的方式发放劳动报酬。

      并且,在用工管理上多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使得管理特征更隐蔽、更复杂。

      针对此,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应注重提高维权意识:一是在入职前,应详细了解相关平台及合作企业的用工模式和职业保障,避免对用工模式产生误解。

      二是在通过手机软件注册入职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内容和注册时的提示,并完整保存相关材料。

      三是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奖惩、考勤、报酬支付等日常管理制度及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相应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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