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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儿依法应撤销监护权——德化县民政局诉阿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24 9:39:32 阅读量:769


出卖亲生儿依法应撤销监护权——德化县民政局诉阿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特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撤销监护人资格

3.当事人

申请人:德化县民政局


被申请人:阿某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华某朝,系阿某与赤某(已故)的亲生子,华某朝出生 后,阿某伙同赤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将华某朝卖予他人。案发后,华某朝被公安机关解救,由德化县民政局先安置在泉州福利院生活,后又将其安置在辖区内一寄养家庭生活。

经实地走访查明被监护人华某朝的祖母及外祖父均已去世,本案诉讼期间,其祖父赤黑甲和外祖母赤黑乙均有抚养华某朝的意愿,但赤黑甲年事已高,其自身尚需其他子女赡养,赤黑乙腿脚不好,靠养殖和种植玉米、土豆维持生计,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抚养。且案发前,赤黑甲和赤黑乙已经获知华某朝被卖的事实,但均未想要将华某朝接回抚 养。另,被申请人阿某的另外三名子女尚未成年,现均由孩子的伯父赤黑丙抚养。

【案件焦点】

是否应该撤销阿某对华某朝的监护权及撤销监护权后如何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本案中,阿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华某朝卖予他 人,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华某朝的身心健康,故阿某不宜再担任华某朝的监护人。撤销监护权之后对新的监护人的指定,事关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着重考虑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指定。本案中,华某朝的祖父赤黑甲虽有抚养华某朝的意愿,但其年事已高,自身尚需其他子女赡养,不具备抚养华某朝的经济条件和身体条件;华某朝的外祖母赤黑乙虽也有抚养华某朝的意愿,但其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身体状况不好,无论经济方面还是身体方面均不具备抚养华某朝的能力;华某朝的姐姐和哥哥均未成年,现其三人均由伯父赤黑丙抚养,也不具备监护华某朝的能力。华某朝在福建出生后至今一直在当地生活,其亲生父母的家乡四川省凉山州,对他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地方,从血缘上讲,华某朝的祖父赤黑甲和外祖母赤黑乙是除了华某朝父母以外最亲近的人,但华某朝自出生后从未与赤黑甲及赤黑乙见过面,其二人明知华某朝被卖的事实,但案发前均无意将其接回抚养,更没有与华某朝建立亲情,华某朝年仅三岁,若指定由远在凉山的祖父或外祖母抚养,不利于保障其身心健康,这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精神背道而驰。华某朝被解救后由德化县民政局进行了妥善安置,由德化县民政局抚养华某朝,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其隐私,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德化县民政局提出撤销阿某对华某朝的监护 权,并指定德化县民政局为华某朝的监护人的诉求合理合法,且德化县民政局系有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能够给华某朝一个较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故德化县民政局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性侵或者出卖的侵害行为,再让其继续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以及民政部门等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撤销监护权之后对新的监护人的指定,事关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着重考虑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按照最为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指定。

本案有两个方面值得探讨:一是是否应该撤销阿某对华某朝的监护权;二是撤销监护权后如何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

一、是否应撤销阿某对华某朝的监护权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当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司法也有义务进行救助。具体到本案,首先,阿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出生不足二十天的亲生子华某朝卖给他人,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华某朝的身心健 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其次,阿某现在监狱服刑,也无法承担监护职责;最后,阿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明确表示同意法院撤销其对华某朝的监护权,可见阿某无意抚养华某朝,即使阿某刑满释放,也很难与华某朝建立亲情,无法给其提供家庭温暖和母爱的关怀,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阿某的确不宜再担任华某朝的监护人,撤销阿某对华某朝的监护资格是对华某朝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是撤销监护权后如何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

监护权制度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撤销监护权之后对新的监护人的指定,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中进行指定,也就是说,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顺序又要考虑备选人员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本案中,赤黑甲和赤黑乙虽有抚养华某朝的意愿,但其二人在身体和经济方面均不具备抚养华某朝的条件,且华某朝出生后一直在福建生活,与赤黑甲、赤黑乙从未谋面,双方更无情感联系,若将华某朝指定由其二人抚养,势必会给华某朝造成二次伤害。赤黑甲、赤黑乙均已获知华某朝被出卖的事实,但案发前二人均无意将其接回抚养,可见二人抚养华某朝的意愿并不强烈。综合上述因素,赤黑甲、赤黑乙并不是华某朝最佳的监护人选。另外,华某朝的兄、姐均未成年,也不具备抚养华某朝的能力,此外也没有其他人员和单位表示有能力有意愿担任华某朝的监护人。

《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案中,华某朝被解救后由德化县民政局进行了妥善安置,由德化县民政局抚养华某朝,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其隐私,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从法律角度看,德化县民政局系有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从现实角度看,德化县民政局在案发后对华某朝进行了妥善安置,能够给华某朝一个较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综上,指定德化县民政局为华某朝的监护人,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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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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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撤销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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