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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指定——周某东等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24 9:24:17 阅读量:165


监护人的指定——周某东等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特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周某东、周某、周某兰、周某琴


被申请人:符某萍


【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子女。被申请人符某萍与丈夫周甲生有三子两 女,分别为长子周某峰(已故)、长女周某兰、次子周某东、次女周某琴、三子周某,均已成家立业。符某萍的父母均已经去世,周甲于1999年病故,长子周某峰于2000年去世。被申请人符某萍系如皋市技工学校离休职工,两个女儿均在南通市工作、生活,现已退休,两个儿子均在如皋市工作、生活。子女成家后,被申请人一直单独居住,由保姆负责照料生活。自丈夫与长子相继去世后,符某萍精神受到打击,智力状况严重下降。2006年被申请人所居住房屋被拆迁,周某东擅自动用拆迁款 6万余元开设账户投资炒股。2008年4月开始,兄弟二人协商轮流照管被申请人,但因周某认为周某东侵占周家财产双方发生争议,该项计划未能实施,此后申请人周某单独照管被申请人,保管并支配被申请人的财产等。2014年10月,申请人周某将被申请人接回其家中进行照料。在周某负责照料期间,其中有两年春节因女儿回国,家中无法居住,让符某萍跟随保姆回家过年。周某同时认可2008年至2010年被申请人存在被开水烫伤住院、被汽车撞伤住院治疗及数次走失事实。

2015年5月,申请人周某兰以同学聚会需见母亲为由,将被申请人从周某家中接出,后被周某东接走未再送回,兄弟二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并打起了多场官司。2015年,经如皋法院判决,宣告符某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过程中,周某东将符某萍的工资卡挂失,因与周某之间争议工资卡问题一直未能补办。自2015年5月至今,被申请人符某萍的生活起居由申请人周某东照料,费用由周某东垫付。其间,申请人周某东以有家事处理,不便照料被申请人为由,将符某萍分别送至他人家中寄养照料一年多时间。自2016年12月被申请人被周某东安排租住在如皋市一出租屋内,与保姆一起生活至今。

另查,2006年至2016年被申请人的单位如皋市技工学校多次组织调解,虽曾形成一致意见,但因申请人不按协议执行等原因未果。

又查,符某萍工资由2007年每月2600元左右逐渐上涨至2017年每月 8661元,每年按照13个月计发工资。另享受本市高龄老人政府补贴、离退休干部其他补贴等相关待遇。

审理中,本院释明后,申请人周某东及周某均对自身的错误行为有了清醒认识,向本院书面具结悔过,承认分别照管母亲期间存在过错,并承诺将母亲的拆迁款如数返还。

【案件焦点】

对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却又渴望亲情的被申请人符某萍,如何为其指定最有利于维护其权益的监护人。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符某萍年事已高,且自2007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全天照料。2015年11月,经其成年子女申请,本院认定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被申请人需要有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被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其四位成年子女即本案的四位申请人为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因无法协议确定监护人,现申请法院指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罹患老年痴呆症,与人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出现记忆力丧失、无法辨认来人等相应症状,确需监护人进行监护,现四申请人均申请作为监护人,本院根据审理查明事实,结合证据,综合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周某东具备监护人资格。一、自2015年5月至今负责安排被申请人的生活起居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履行对母亲符某萍的赡养义务;二、虽然在2007年被申请人精神状况有所下降的情况下,私自带被申请人开设账户用拆迁款进行炒股,收益归其所有,后在其他申请人发现后才将事实说出并承诺将该部分款项如数交出,作为被申请人财产或遗产进行处理。2015年至2016年,周某东将被申请人完全送至他人寄养,对被申请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但经本院释明后,已有深刻的认识,并诚心悔过,本院确认其具备监护资格。

申请人周某具备监护人资格。一、2008年至2014年,周某曾负责照料被申请人,代为保管申请人的财产,用于支出被申请人的生活费、保姆费等相应费用,并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大半年时间,负责照料被申请人,履行了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二、虽然在安排被申请人生活和管理财产过程中,被申请人相继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导致被申请人受伤并住院治疗,未充分履行监护义务;且至少两个春节由保姆将被申请人带回 家,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损害被申请人的身心健康行为,但经释明后,已有深刻的认识,并诚心悔过,本院确认其具备监护人资格。

关于申请人周某兰及周某琴,虽庭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监护申请处理。此外,两申请人长期在南通市生活居住,被申请人已长期适应如皋市生活,两申请人照顾较为不便,同时申请人周某兰患有重疾,自身尚需他人照料,难以胜任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申请人周某琴因子女原因,在深圳为子女照看小孩,本院多次通知其到庭调解,均以照顾小孩为由拒不到庭,对被申请人的生活及处境等无暇顾及,均不宜作为被申请人符某萍的监护人。

据此判决:指定周某东、周某为符某萍的监护人。

【法官后语】

本案中,虽被申请人的两个儿子存在未充分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在各自分别监护老人期间发生了有损老人权益的情形,但经过法庭教育及悔过反省,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当庭写下书面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再结合老人对两个儿子的依赖程度及老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指定老人的两个儿子共同监护为宜。

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当事人对监护权有争议的,需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 决。而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当事人对监护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指定,这也是该案的来由。对照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四个子女均有监护的权利,事实上也是由生活在如皋市的两个儿子一直履行监护义务,只是因为2015年的一件事情使得兄弟二人产生矛盾,老人的工资卡被银行冻结,老二用自己的退休工资一直垫付着老人的赡养费用。这也说明了老人的两个儿子事实上具备监护的能力,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的教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和对监护人义务存在的误区,及时悔过。所以判决两个儿子共同监护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俗话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人民法院是处理家事案件的终极机关,也是各类家事矛盾纠纷的聚集点,所以家事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中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起诉到法院的家事案件更多的是家风建设的缺乏及亲情观念的淡薄,本案中的四个子女之所以十多年在老人单位的主持下一直未能就老人的监护人达成一致意见,正是源于上述原因。通过本案的前期调查了解和法庭庭审,家事法官内心产生了极大的纠结,虽然老人什么人都不记得,什么事情也想不起来,但唯独她的两个儿子她却记得清清楚楚,对于两个儿子也表现得非常依赖。所 以,如果撤销了他们的监护权,想必老人见儿子的机会越来越少,如果仅仅指定其中一个,也会使得他们之间的隔阂进一步加深或者为老人的赡养互相扯皮,均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所以在考虑到老人的护理照料及晚年生活的幸福指数的前提下,在两个兄弟出具书面具结悔过书之 后,最终法院判决了兄弟二人共同担任监护人。判决后,法官们继续组织兄弟二人进行调解,解决老人监护的具体问题,形成协议,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至目前为止,老人的监护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 决,老人也在兄弟二人的监护之下过上了幸福的晚年生活。以上举动引起了央视媒体的关注,夕阳红栏目组专程赶到如皋市拍摄五天,并在社会与法频道播出该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至此,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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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护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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