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湖南cc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xx因与被上诉人车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邓xx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车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彩礼金额应为228888元即222000元彩礼及6888元见面礼金,原审认定彩礼总计219976元错误。依据证人邓x秀的陈述,车xx第一次至邓xx家,给付车xx见面礼金6888元;迎亲当天交付金额合计222000元(含两个媒人的谢媒费)。2023年4月,邓xx多次微信联系车xx沟通彩礼退还事宜,并提及彩礼金额220000元,车xx于2023年4月24日回复:“那你现在的目的就是说让我把220000元的彩礼退给你!”由此可知,迎亲时交付的彩礼金额至少220000元。二、邓xx在订婚宴前为车xx置办的衣、鞋系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应属彩礼范畴,原审认定彩礼范畴错误。一审中,车xx当庭确认邓xx于2022年2月4日为其置办衣、鞋,依据支付凭证及微信转账记录,价格均已明确,车xx应当折价返还。三、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审对车xx应返还彩礼的比例认定不当。双方从认识到订婚时间极短,对彼此的了解程度不够,没有感情基础。2022年2月24日,邓xx综合考量了双方的性格等因素后决定分手,并与车xx明确表达了分手的意向,不存在过错。因双方真正在一起的时间仅就置办订婚宴的短短几天,且没有夫妻生活,车xx应根据同居时间返还彩礼。四、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邓xx于2023年4月28日向车xx提及其于订婚宴收取的15000元红包,车xx并未提出异议,现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其应予返还。
车xx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车xx向邓xx返还彩礼225000元;2.判令车xx向邓xx返还戒指一枚;3.判令车xx向邓xx返还红包款项总计21888元;4.判令车xx向邓xx返还购买鞋子、衣服等购物款总计2719元;5.判令车xx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中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返还金额228888元,包含222000元及第一次见面礼金6888元,第三项诉请返还金额变更为1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月29日,邓xx与车xx经媒人介绍相识,当天,邓xx给付车xx见面礼金6888元。2022年2月5日,邓xx安排四辆车接车xx到家置办婚宴,并打发车xx红包100800元,车xx父母共88888元,2个舅舅、2个姨妈、2个姑妈、1个叔父各1600元,外公与奶奶各2800元,2个弟弟、1个妹妹各2200元,两个媒人各1600元。以上共计219976元(不含两个媒人红包,该红包系感谢媒人撮合的谢媒礼)。当天,车xx带两床被子、一床毯子、一个箱子随去邓xx家居住。2月6日,邓xx陪车xx“回门”,车xx父亲打发邓xx红包6600元。当天,双方均回邓xx家。三天后,邓xx去隆回县工作,车xx继续在邓xx家生活了二十多天。之后,车xx也去广东务工。2022年年底,因邓xx爷爷过世,逢七祭奠,邓xx父亲与哥哥开车到邵阳市接车xx到邓xx家居住生活直至年后。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而成讼。
另查明,邓xx于2022年2月4日给车xx购买老凤祥18K钻石戒指一枚,价值4117元,为车xx购买婚鞋439元、婚礼衣服2280元。
一审法院认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关于车xx收受的彩礼数额,即彩礼范围的问题?关于车xx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多少的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之一:除两个媒人的红包外,本案邓xx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实际共支付现金礼金219976元,结婚戒指,也就是包含在通俗所称“三金”之内,价值4117元,均系彩礼范畴,但邓xx从车xx处所获得的“回门”打发红包6600元应予抵扣。对于彩礼,应当具有习俗性、给付性、针对性和金额性。故对邓xx主张的购买婚鞋及衣物等开支,应系为筹备、举办婚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属彩礼范畴。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关于车xx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多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邓xx和车xx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司法解释中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彩礼返还多少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分手原因及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当地风俗等因素,合理确定返还比例。鉴于邓xx与车xx从经媒人介绍相识至今虽有一年多时间,但双方同居时间极短,邓xx外出工作时车xx在邓xx家居住累计时间不到两个月,结合本案彩礼金额、本地风俗以及双方有无明显过错等综合因素,酌定车xx返还彩礼的比例为50%即(219976+4117-6600)×50%=108746.50元。至于车xx带去邓xx家生活的两床被子、一床毯子、一个箱子,可自行取回。
综上所述,对邓xx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车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邓xx彩礼108746.50元;二、车xx带去邓xx家生活的两床被子、一床毯子、一个箱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车xx自行取回;三、驳回邓xx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由车xx付至一审法院案款专户,户名:xx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账号:190602602920008384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2元,由邓xx负担1423元,车xx负担1099元(已由邓xx预交,由车xx在前述案款限期内一并支付给邓
小龙)。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彩礼为:2022年1月29日,邓xx给付车xx见面礼金6888元;2022年2月5日,邓xx安排四辆车接车xx到家置办婚宴,并打发车xx红包100800元,车xx父母共88888元;邓xx为车xx购买的价值4117元钻石戒指。以上共计200693元。邓xx与车xx共同生活十天左右。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彩礼数额如何确定;车xx应当返还邓xx多少彩礼。婚约财产主要指一方为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对方金钱和贵重物品,也称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主要以当事人是否已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邓xx向车xx一方给付的200693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邓xx上诉主张车xx于订婚宴收取15000元红包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邓xx向车xx的其他亲属派发数额不等的红包,属邓xx的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邓xx为车xx因婚礼事宜购买的婚鞋、衣服亦系赠予,不属于彩礼。原审将邓xx派发给车xx其他亲属的红包认定为彩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双方生活时间极短、彩礼金额高昂以及邓xx主动与车xx解除婚约的事实,酌情由车xx返还60%的彩礼,抵扣车xx一方打发给邓xx的“回门”红包6600元,车xx尚需返还邓xx113816元。邓xx关于原审返还彩礼比例不当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
分支持。
综上所述,邓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由车xx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邓xx彩礼113816元;
四、驳回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邓xx负担522元,车xx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邓xx负担502元,车梦林负担2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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