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同居分手后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在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男方给付钱款的目的、用途、数额等因素后,依法认定了彩礼范围,并酌情判令女方返还部分钱款。
陈先生、许女士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陈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先生与许女士分手。后陈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陈先生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陈先生自愿承担。因此,许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陈先生遂诉至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陈先生多次向许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陈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是,陈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陈先生借用许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在本案中,陈先生和许女士于2019年开始恋爱同居,并计划结婚。期间,陈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然而,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远,两人在2023年决定分手。分手后,陈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许女士返还20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许女士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了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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