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婚姻继承案例 > 房改房中,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屋是否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李某...

房改房中,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屋是否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李某诉李某权等继承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30 10:24:50 阅读量:492


继承纠纷


房改房中,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屋是否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李某诉李某权等继承纠纷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权、李某桦、李某珍、沈某芳

【基本案情】

于某民与李某一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璞,两女李某权、李某桦,李某璞与沈某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李某。李某一于 1984年死亡,于某民于2012年死亡,李某璞于2018年2月8日死亡,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里11号楼2门××号房屋登记在于某民名下,涉案房屋原为于某民单位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的自管公房,1996年7月李某一和于某民购买房屋,使用双方的工龄购买。房产证颁发日期是 1999年4月27日。被告认为涉诉房屋虽登记在于某民名下,但涉案房屋应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应为双方遗产。双方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应按法律规定继承,被告李某权和李某桦应享有三分之二的房屋份额,李某璞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被告李某权和李某桦主张将涉案房屋判为归其共同所有,给付原告李某和沈某芳该房屋的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案件焦点】

使用李某一的工龄购买诉争房屋,是否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争房屋的权属性质,诉争的房屋系被继承人于某民在其配偶李某一去世后签订购房协议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购买诉争房屋时,使用了李某一的工龄,但折扣工龄并非将诉争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不能将该诉争房屋认定为于某民与李某一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诉争房屋是在计算了李某一的工龄后出售给于某民的公有住房,李某一的工龄在计算房价时体现了可量化的经济价值,属于财产性利 益,若未使用李某一的工龄,于某民必定要以高于实际支付的价格购得房屋,因此,李某一的工龄在购买诉争房屋过程中,应视为一种财产性权益,具有财产价值,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李某一的遗产份额。李某一去世时并未留有遗嘱,对诉争房屋中属于李某一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具体数额本院根据购房时李某一的工龄价值在购买房屋款项所占比例,结合诉争房屋的现状现值予以酌定。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里11号11幢2门××号房屋由李某继承所有,李某桦、李某权、李某珍、沈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桦、李某权各支付房屋折价款343261.87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为:房改房中,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屋是否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 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共同积蓄,则所购房屋有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201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决定对〔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予以废止,原因为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对该问题最高院现无明确统一的官方意见,导致实践中出现不一致情况。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据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认为,购买房改房享有的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且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产权益,可以在折算后进行继承分配。首先,房改房具有特殊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该种福利优惠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特点。从进行房改时的国家政策的内容可以看出,职工的工龄优惠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因素,是考虑到我国长期低工资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从这个角度看,虽然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其次,鉴于每个个人、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说明该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带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因此,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人身属性而将福利随意归于健在配偶一方。最后,遗产的形式不应拘泥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而转化的财产利益。随着财产的内涵和外延的不断深化和扩展,不能狭隘地理解财产的性质和范围,符合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质属性的财产利益属于遗产范围。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徐全影 张燕玲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继承纠纷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