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责任比例,并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0日,71岁的刘某某因急性前壁心肌梗死等症状到某县中医院就诊,医院为其进行了冠脉造影术及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刘某某症状持续,医院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刘某某于1月22日死亡。刘某某的子女张某1和张某2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导致其父亲死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县中医院赔偿张某1、张某2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62288.77元的40%,即184915.51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总计214915.51元。二审法院驳回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及其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术后监测不力、未能及时诊治再发心梗等方面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次要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以下底层逻辑:首先,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了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其次,法院综合考虑了刘某某自身疾病的主要因素和医院诊疗过错的次要因素,裁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这一比例是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的标准,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得出的。最后,法院酌情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体现了对患者家属情感损害的补偿。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律师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和司法鉴定陈述报告的提交,充分论证了医院的过错,并最终取得了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这清晰地证明了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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