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人身损害案例 > 一男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妻子起诉离婚遭驳回

一男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妻子起诉离婚遭驳回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990


【案件详情】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以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小芳(均为化名)的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小芳与小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生育一子。

      2022年3月,某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内容为:经查,小陈系某村组村民,其已于2005年7月1日死亡,户口也已于2018年注销。

      小军于2008年4月盗用小陈的名义办理了户口登记,并以其名义与小芳进行了登记结婚。

      目前,小军健在,且正在服刑。

      因小军服刑导致夫妻两人分居已久,小芳遂向临湘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芳与被告小陈登记结婚时,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原告小芳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重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受胁迫登记结婚或隐瞒重大疾病登记结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情形。

      被告小陈在结婚登记时已经死亡,后来户口及身份信息也被注销,结婚登记档案材料中“被告小陈”身份证及表格中的照片均不是被告小陈本人,被告小陈亦未在相关表格中签名捺印。

      被告小陈现实中不存在婚姻关系。

      小军系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与原告小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已经死亡的“被告小陈”与原告小芳登记结婚的行为,确认了根本不存在的婚姻关系,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错误,结婚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可能予以实现。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存在,但因其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该准予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确认行为,原告小芳应确认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无效。

      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驳回了原告小芳的起诉。

      【律师说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后,未对盗用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后果进行法律规定,仅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盗用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离婚纠纷,无法适用《民法典》,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该婚姻关系,但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