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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农民途径施工路段摔伤致残责任如何划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4 11:47:37 阅读量:476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龙,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长阳铺。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长阳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村。

法定代表人胡立,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金,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村唐家组8号。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龙因与被上诉人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湾岭村委会)、唐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期间,龙湾岭村委会对该村村道的保坎进行维修和修建,龙湾岭村委会将工程按20元/立方米的价格承包给唐金,施工中路面上堆有施工用的石块,周围未设置相关的警示标识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栏。唐龙于同4月26日去本村商店购买香烟途经该村道修建保坎的地段时,不慎失足摔倒至保坎下,致左侧4、5、6、7肋骨骨折并血气胸、肺挫伤、头皮裂伤。唐龙受伤后在邵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天,住院期间二人护理,用去医药费15107.91元。唐龙的损伤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花费鉴定费700元。鉴定后2013年5月12日至68日,唐龙在长阳铺镇龙湾岭村卫生室苏洲平诊所用去医疗费4005元。唐龙在住院期间龙湾岭村委会支付医疗费等共计8000元。唐龙现有视力为盲,经中国残疾人联合委员会残疾等级评定为壹级,其妻子刘春肢体残疾,残疾等级评定为四级,儿子唐成,女儿唐丽萍,现均已成年。唐金在承包龙湾岭村村道保坎维修和修建时不具有相应资质。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唐龙作为壹级等级的残疾人,明知龙湾岭村委会对该村村道的保坎进行维修和修建,却在没有家人陪护的情况下行至施工地段而摔伤,其疏忽大意、忽视自身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且施工地段原为路坎,龙湾岭村委会为保护公路而修建和维修保坎,并不是新增的危险因素,故唐龙应承担造成此次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湾岭村委会对唐金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存在一定过错,唐金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在施工地段设置明显标识和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唐龙途径正在施工该村道的地段时不慎摔致坎下,致唐龙受伤,龙湾岭村委会、唐金的行为侵犯了唐龙的健康权,应承担此次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龙湾岭村委会、唐金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龙湾岭村委会称其在修建村道保坎时已经小心谨慎,要求唐金在施工时2小时内清理出1.5米宽的路面,保障路人、车辆通行,并安排2人提醒路人注意通行,唐龙在经过该地段时,得到了值班人员的提醒,因唐龙探望路边坑道,以致摔伤,龙湾岭村委会将修建村道保坎的工程发包给唐金是按照村里修建村道的要求,并不是一定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人才能承包,龙湾岭村委会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唐龙的诉讼请求。唐金称其承包村道修建不需要有资质,在承包龙湾岭村委会修建村道保坎工程时,施工中每天安排值班人员协助路人、车辆通行,对唐龙已经尽到了提醒责任,唐龙不听以致摔伤,不是唐金的过错,唐金对唐龙的损伤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龙湾岭村委会、唐金的辩论意见有悖于法理和事实,且龙湾岭村委会、唐金未向法庭提交唐龙的损伤与龙湾岭村委会、唐金没有关联的确实充分的反驳证据,故对该辩论意见不予支持。综合全案,唐龙的医疗费中包含了其他治病费用,但又不能明确区分,故龙湾岭村委会应承担本案20%的民事责任,唐金应承担本案20%的民事责任,唐龙疏忽大意,忽视安全,在本案中应自负60%的民事责任,龙湾岭村委会、唐金还应承担连带给付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唐龙要求龙湾岭村委会、唐金赔偿唐龙妻子刘春扶养费17240元的主张,因唐龙已年满63周岁,又系壹级等级残疾人,且唐龙的婚生子女均已成年,故唐龙要求龙湾岭村委会、唐金赔偿其妻刘春扶养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故对唐龙该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唐龙受伤虽给唐龙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唐龙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故对唐龙要求龙湾岭村委会、唐金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唐龙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因唐龙受伤属实,且年老体弱,综合全案酌情支持营养费1000元。对于唐龙主张的护理费1100元,唐龙系壹级等级残疾人,且伤情严重,应需二人陪护,但唐龙未提交陪护人员有效的相关收入证明,故唐龙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只能按陪护人员的职业收入计算。综上,唐龙的经济损失有:医药费和鉴定费15807.91元、残疾赔偿金19114.80元、护理费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1000元,以上共计407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xx村民委员会赔偿唐龙医药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8140元(20%)(含原已支付的8000元在内);(二)由唐金赔偿唐龙医药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140元(20%);(三)xx村民委员会和唐金承担连带给付的民事责任;(四)驳回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唐龙上诉称,造成上诉人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被上扩人违反法律规定在公路上乱堆片石,不设警示标识,且明知上诉人身有残疾,也不去护送,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年老多病,在抢救过程中适当给药是为了避免恶性后果,并未要求被上诉人长期负责;原判未支持上诉人对其妻子刘春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于法于情于理不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被上诉人龙湾岭村委会、唐金答辩称,上诉人自己不小心摔倒致残,与龙湾岭村委会没有关系;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费发票中有摔伤的用药也有治疗其他疾病的用药,且治病的费用远大于治伤的费用;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应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被上诉人龙湾岭村委会、唐金在对村道进行地面施工时,应承担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唐龙是视力为盲的壹级伤残人士,即使龙湾岭村委会在对进行村道维修作业时设置了安全警示等标志,亦不能防范本案事故的发生,因此,龙湾岭村委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只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唐龙在没有家人陪护的情况下出行,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才是其摔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唐龙的损害后果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原审依据混合过错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合理,唐龙关于龙湾岭村委会、唐金违法失职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由龙湾岭村委会、唐金华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唐龙的入院诊断中除因摔伤致肋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外,还诊断出高血压、脑中风后遗症、糖尿病等六种疾病,原审结合唐龙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对唐龙医疗费的认定正确。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唐龙已经年满60周岁且为残疾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属于被扶养人,故唐龙要求支付其妻子扶养费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龙湾岭村委会为该村村民的共同利益对村道进行维修、修建,受益人是包括唐龙在内的全体村民,且唐龙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判未支持唐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唐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真实文书整理,本文出现的名字属于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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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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