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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怎么处理(被执行人死亡终结执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3/22 17:24:05 阅读量:123


被执行人死亡怎么处理(被执行人死亡终结执行)

执行程序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或企业终止。遇到这种情况,执行程序还能顺利的进行吗?其实,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完全不必过于担心,如果说对执行程序完全没有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律还是保护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如有遗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应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也就是说,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会导致人民法院变更执行主体。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则将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要分不同情况去看待,但总的来说,是将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更明确地说,要根据不同的被执行人及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没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有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4.被执行人死亡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尚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二)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变更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2.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但是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依法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履行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合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当于应当偿还的债务的部分股权转让;合资方不同意的,则可分期分批执行被执行人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者全部收益。

(三)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其他组织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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