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尚xx,男。
委托代理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健康饰材店。
经营者:谢xx,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xx健康饰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健康饰材店经营者谢xx于2024年1月因病去世,其经营的xx健康饰材店所租赁的门面也由出租方收回,且谢xx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大塘村证实,谢xx在当地无房产,其一儿(6岁)一女(2岁)尚未成年,已不在当地居住,故此,谢xx已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湘0511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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