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1、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2.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内容,并以报酬给付为必要条件。
3.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力就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对象、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来完成用人单位指令的业务工作。
4.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为了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例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等。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以下差异:(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
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
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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