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说:奋斗以求改进生活,是可敬的行为。的确,我们要在竞争中生存,就要奋斗。只是有人在高楼,有人在深沟。但是只要是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谋生,就都值得我们尊敬。可是如果在奋斗的途中,在为工作奔忙的时候受了较为严重的伤,但是公司没多久就解散注销了,这时我们的工伤该找谁索赔?是找法人代表还是找原股东?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正式案例。
【案情简介】
杨小勇(化名)在一家农牧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养鸡、拉鸡粪,月工资5000元,农牧公司未给杨小勇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9月8日14时许,杨小勇驾驶公司拉鸡粪的车辆拉鸡粪时,在上坡途中,鸡粪桶下滑导致车头翘起,后鸡粪桶倒下引发事故导致杨小勇当场受伤。后医院鉴定为七级伤残。杨小勇于2022年7月21日(该农牧公司注销前)向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且认定成功,而农牧公司的法人代表田小进(化名)、股东杨小江(化名)于2023年5月向印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该农牧公司未经清算于2023年5月31日登记注销。那么,杨小勇的工伤诉讼应找谁?他该获得多少赔偿费?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黔06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进,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旭,贵州帅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勇,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江,男,1988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田某进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勇,原审被告杨某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黔0625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某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旭,被上诉人杨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到庭参加诉讼,杨某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进上诉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事实及理由:杨某勇的七级伤害结果不是在田某进的单位发生的,田某进没有理由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审判令田某进承担337743.2元的赔偿责任是源于铜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字DJ202300734号《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而定为七级的依据又是遵义市人民医院对杨某勇在该院接受治疗时的住院病历。该病历记载的是“入院诊断:1、胸12、腰1椎爆裂骨折;2、脊髓圆椎马尾神经损伤;3、胸12椎管狭窄;4、多发脊柱附近骨折;5闭合性胸外伤:(1)双侧第12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积液”。那份病历与鉴定结论书的结论都没错,错是错在杨某勇的那个伤不是发生在田某进养殖场里的拉粪车上,而是发生在养殖场外的水泥地上。既然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性质认定、劳动能力认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都是源于遵义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记录,我们就有必要从那份病历上看杨某勇的伤害结果是怎样得来的。那份病历上记载的是“6小时前患者从高约2m高处摔下,水泥地面,臀部着地”。从常理上说,医生的病历上每一个细节、数据都是严谨的,在未发生争议前,医生没有作假的必要和可能,肯定是杨某勇自己向医生作的陈述。而杨某勇作这个陈述时还没有发生纠纷,当然也没有作假的必要和可能。这个记载告诉大家,杨某勇的伤是他自己6小时前从两米的高处摔落到水泥地面上,臀部先着地。但纠纷发生后,杨某勇的陈述就变了,就不是从两米高处摔下,臀部着地了,而是“在厂内拉粪时,因上坡时粪桶往后滚导致车辆头部悬空抬起导致受伤。”避开纠纷发生的因素,只看两个细节:第一个是杨某勇的伤害结果发生的时间。纠纷前杨某勇说的是6小时前。病历记载的时间是20点38分,减去6个小时,是14点半左右。而纠纷发生后的致伤过程,发生时间整个养殖场的人都知道是13点。事故发生后不到半小时杨某勇就被送出养殖场了,也就是说,14点半时,杨某勇已经离开养殖场一个小时了,“高约2m高处摔下,水泥地面,臀部着地”的地方不是在养殖场,而是在离开养殖一个多小时后的路上。第二个是纠纷发生后杨某勇陈述的事故现场外部条件。“在厂内拉粪时,因上坡时粪桶往后滚导致车辆头部悬空抬起导致受伤。”养殖场的职工及了解养殖场拉粪车的人都知道,那辆车是南骏131翻斗,车身总长6米,搭载的是成柴4108柴油发动机,车子载重为六吨。车辆呈8层新,驾驶室内座垫、靠垫系海绵垫,处于完好状态。就算杨某勇在纠纷发生后说的致伤原因成立,驾驶室内座垫、靠垫都是海绵软垫,不可能造成那样的伤害结果。一般情况下,翻斗车在升斗倒物时也常有车头抬起的情况,哪有驾驶人员因此受到那么严重的伤害结果的,顶多就是受点惊吓而已。更重要的是,倾倒物件时发生车头抬起的情况,必须是严重超载和35度以上的陡坡,当时车上拉的粪罐,容积为4.98立方,没有超载,当时的路面不到25度,不可能立得起车头。当然也许外行人会问,车头抬不起来,粪罐为什么会掉落路上,这很简单,那里是一个约20度的小坡,又处在杨某勇住的工棚门外,也许是杨某勇临时停车起步时经验不足,处理不当造成车子后退又立即踩下刹车,车子瞬间的惯性让粪罐滑出去。从某罐的受伤部位和落地后与车子尾部的距离看,正好证明了这个推断。因为滑落地上的粪罐距车子尾部约8米远,只有尾部的放粪开关损坏,如果是车头抬起粪罐才掉落,整个重量全砸粪罐尾部,肯定全部破损,而一旦破损,整个罐体及粪水必然落在车尾一米左右的范围内。可见,车头抬起一说是不能成立的,因车头抬起才受的伤也是不能成立的,粪罐滑落一下就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后果更不可能。据此,田某进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委托鉴定申请书》,委托有资质的法医机构对杨某勇的致伤时间、致伤现场和致伤原因进行鉴定,还本来事实的真相。综上所述,杨某勇七级伤残的伤害结果不是在养殖场发生的,其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该由田某进承担。
杨某勇答辩称,一审适用程序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田某进的上诉请求。
杨某江未陈述意见。
杨某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杨某勇与田某进、杨某江之间劳动关系;2判令田某进、杨某江向杨某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0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4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6元、护理费44275.3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52167元、医疗费80166.13元(当庭变更)、交通费2000元,共计415498.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田某进、杨某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印江自治县某某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农牧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经印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东为田某进、杨某江,法定代表人为田某进。2023年5月,田某进、杨某江向印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并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某某农牧公司未经清算于2023年5月31日登记注销。
2021年8月20日,杨某勇在某某农牧公司工作,工作是养鸡、拉鸡粪,月工资5000元,某某农牧公司未给杨某勇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9月8日14时许,杨某勇驾驶公司拉鸡粪的车辆拉鸡粪时,在上坡途中,鸡粪桶下滑导致车头翘起,后鸡粪桶倒下引发事故导致杨某勇当场受伤。杨某勇受伤后被送往公司宿舍休息,后杨某勇要求前往遵义治疗,田某进安排人员将杨某勇送至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8日住院、2021年11月5日出院,一共住院58天,出院诊断为1.胸12、腰1椎体爆裂骨折(AOA4+B2);2.脊髓圆锥马尾神经损伤;3.胸12椎管狭窄;4.多发脊柱附件骨折;5.闭合性胸外伤:1)双侧第12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积液;6.左下肢(左腓静脉、左腓肠肌静脉、右腓静脉)静脉血栓并左腓肠静脉栓塞。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77669.99元,后杨某勇复查产生检查费等共计1541.3元,杨某勇此次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79211.29元。
2022年7月21日,杨某勇向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9月30日,因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不明,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勇和某某农牧公司出具了《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2022年11月,杨某勇向印江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12月9日,印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印劳仲案字(2022〕第84号裁决书,裁决:杨某勇与某某农牧公司从2021年8月19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农牧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23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诉讼材料,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黔0625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农牧公司与杨某勇自2021年8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农牧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民终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7月14日,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杨某勇申请,依法作出铜工认字[2023]26000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勇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田某进收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5日,铜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铜仁市鉴字DJ202300734号《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杨某勇所受工伤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同时作出铜仁市鉴字TG202300522号《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认定杨某勇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共计313天。杨某勇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田某进收到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后未申请再次鉴定、再次确认。
杨某勇于2024年2月19日向印江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2月23日,印江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印劳某仲案字〔2024〕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后杨某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杨某勇住院期间,田某进向杨某勇亲属转账共计25000元。杨某勇因伤产生的医疗费其中部分已经医疗保险报销,庭审后杨某勇对其主张的医疗费80166.13元其中的954.84元不是因本案受伤产生予以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杨某勇因工作遭受事故,依法认定为工伤,杨某勇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田某进、杨某江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杨某勇曾于2022年7月21日(某某农牧公司注销前)向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田某进、杨某江于2023年5月向印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某某农牧公司未经清算于2023年5月31日登记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杨某勇有权主张田某进、杨某江对某某农牧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田某进、杨某江的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田某进、杨某江是否应向某治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杨某勇在某某农牧公司工作,杨某勇受到的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田某进对工伤认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杨某勇因工作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某农牧公司未给杨某勇缴纳工伤保险,杨某勇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某某农牧公司承担,某某农牧公司未经清算现已注销,故应当由某某农牧公司股东田某进、杨某江支付杨某勇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规定,杨某勇因工作原因受伤,有权获得上述赔偿费用。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结合《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认定杨某勇伤残等级为七级,应按13个月的工资计算杨某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杨某勇月工资5000元,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5000元(5000×13个月),予以支持。
关于杨某勇所提解除劳动关系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某某农牧公司已于2023年5月31日登记注销,不具备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终止,应视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第七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的规定,某某农牧公司与杨某勇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为40个月,依法应享受2020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标准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一条及《贵州省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547元”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65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6547元,合计153094元。杨某勇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70094元,支持153094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结合《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初次确认通知书》,认定杨某勇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共计313天。杨某勇月工资5000元,故杨某勇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应为52166.66元(5000元:30天×313天),予以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杨某勇受伤后住院医治58天,根据黔人社发[2018]34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第三条“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2元。”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76元(58天×22元),予以支持。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中规定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包含护理费,支持杨某勇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杨某勇并未举证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参照贵州省2022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52605元,并结合杨某勇的住院天数58天计算为8475.25元(52605元:12个月:30天×58天),杨某勇主张44275.35元,一审法院支持8475.25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医疗费的问题。对田某进提出,医疗费已报销部分,未报销部分的应属于杨某勇自己负担的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医疗保险和工伤赔偿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某某农牧公司未给杨某勇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由某某农牧公司负担,虽因医保报销了费用,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田某进的意见不予采纳。杨某勇亦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及发票,医疗费79211.29元,杨某勇住院期间田某进已支付25000元,还应支付医疗费54211.29元,故对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医疗费54211.29元,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的问题。杨某勇受伤后要求前往遵义治疗,田某进安排人员将杨某勇送至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且杨某勇并未提供相关票据佐证产生的交通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田某进、杨某江应支付杨某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5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547元、停工留薪期待遇52166.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6元、护理费8475.2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医疗费54211.29元,合计33474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田某进、杨某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杨某治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5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547元、停工留薪期待遇52166.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6元、护理费8475.2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医疗费54211.29元,合计334743.2元;二、驳回杨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田某进、杨某江共同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田某进向本院提交了委托鉴定申请,即申请对杨某勇的致伤时间、致伤现场和致伤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本院认为,铜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铜仁市鉴字DJ202300734《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某某农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收到鉴定结论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勇所受伤已经专业机构进行评定,本院对田某进申请对杨某勇受伤进行法医学鉴定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田某进、杨某江是否应当向某治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杨某勇是否构成工伤,杨某勇虽未与某某农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与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杨某勇在某某农牧公司养殖场受伤,其向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已作出铜工认字[2023]26000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勇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田某进收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田某进和杨某江上诉提出杨某勇不是在养殖场内受伤,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查明事实不符。其申请对杨某勇是否构成工伤进行重新鉴定,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其向某治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田某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田某进预缴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田某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天华
审 判 员 龙 俊
审 判 员 余 涛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艳
书 记 员 李 徐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本案中杨勇小有权主张田小进、杨小江对农牧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你有相关难题,请积极咨询我们的律师朋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