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李某花等诉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西洋服务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花、邢某衍、邢某梅
被告: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高速公
司)、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西洋服务区(以下简称西洋服务区)
【基本案情】
2018年,为应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在春运期间车辆较多的情况,西洋服务区临时雇用邢某林为服务区的保洁员。2018年2月9日18时18分许,案外人陈某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行至泉南高速(闽)A道 190KM(西洋服务区)路段时,先将服务区停车区域的行人碰撞后,又碰撞道路右侧驻停的车辆,造成张某香当场死亡、邢某林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等损害后果。2018年2月15日,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认定:“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环境:肇事路段为全封闭高速公路,现场位于泉南高速(闽)A道190KM(西洋服务区)广场内……广场路面设有交通标志、标线,广场内有灯光照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陈某提自领证后缺乏驾驶经验,技术生疏,在驾驶机动车进入服务区停车区域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操作错误,未采取制动措施,造成车辆碰撞服务区人员及车辆,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邢某林等在服务区内正常活动,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责任:陈某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林等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邢某林即被送往永安市立医院抢救,为此,花费医疗费3865.04元。当日,邢某林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委托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对邢某林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死者邢某林系交通事故后胸腹部及骨盆多发伤残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死者遗体一直存放于永安市殡仪馆。
2018年3月2日,三明高速公司(甲方)与李某花、邢某衍、邢某梅(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向乙方预支人民币壹拾万元,用于乙方办理邢某林丧葬等后事开支。”3月 5日,邢某林的遗体火化。2018年2月10日,西洋服务区支付给邢某衍处理善后费用20000元及医疗费3865.04元;2018年3月2日,西洋服务区又支付了100000元。此外,死者家属还从肇事方处获赔55000元。
另查明,李某花系邢某林的妻子,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邢某衍与邢某梅。邢某林的户籍地为“永安市西洋镇福庄村×号”。三明高速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西洋服务区系该公司内设机构。
再查明,根据(2018)闽0481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载,本起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张某香系宁化县石壁镇陈塘村村民,居住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斗埔路×号,张某香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共计7800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焦点】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其中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的,以何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洋服务区临时雇用邢某林为其提供保洁服务,有西洋服务区出具的工作证明、排班表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二者形成雇佣法律关系。邢某林在为西洋服务区提供劳务过程中,遭案外人驾驶车辆撞伤致死之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闽04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亦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规定,西洋服务区作为雇主依法应对给雇员邢某林的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西洋服务区作为三明高速公司的内设机构,对外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西洋服务区的经营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外应由三明高速公司承担。故李某花等人要求三明高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三明高速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对李某花等诉请的死亡赔偿金部分,法院认为,本案因同一起事故造成邢某林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还造成了张某香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其中,根据生效判决书所载,张某香的该部分赔偿费用系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本案也应按同一标准予以计算。即死亡赔偿金为780028元。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经核实后,认定本起事故造成邢某林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82833.44元,扣除西洋服务区已支付 123865.04元及死者家属从肇事方处获赔55000元,三明高速公司还应赔付给死者家属703968.4元。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案造成李某花、邢某衍、邢某梅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865.04元、死亡赔偿金780028元、丧葬费34514.5元、交通费525元、住宿费560元、误工费334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合计882833.44元;
二、扣除三明高速公司已支付123865.04元及肇事方赔偿55000元,三明高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李某花、邢某衍、邢某梅经济损失703968.4元;
三、驳回李某花、邢某衍、邢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后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款的通过,展现了权利的平等和生命的尊严,可谓是我国人权法制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者的合法权益。2011年7月23日发生的甬温特大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2010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乘以20年计算,此次赔偿方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第一次在现实中大规模地采用“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彰显了公平、法治。
本案经审理后,查明事故还造成了案外人张某香当场死亡,根据另案(2018)闽0481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载,因张某香系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系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也按同一标准计算受害人邢某林的死亡赔偿金,该部分金额达780028元,而若按农村标准计算,该部分金额仅为326696元,相比低了58.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