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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门窗工作事故中提供劳务者受害各方责任如何分配?

张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4/9/8 12:05:14 阅读量:298


安装门窗工作事故提供劳务者受害各方责任如何分配?罗某海诉陈某刚、单某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29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海被告(上诉人):陈某刚 被告(被上诉人):单某新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2日,罗某海受陈某刚雇佣在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沙坞村单某新家从事安装门窗工作。当日14时许,罗某海在使用手刹轮拆木窗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左手大拇指被切断。随即,罗某海被送往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4月25日,被诊断为手开放性损伤伴骨折,支付医疗费26507.71元。2018年5月2日、5月29日,罗某海到顺义区医院治疗,建议对症治疗,功能锻炼,休息1个月,门诊复查,共支付医疗费256.2元。2018年7月9日,罗某海到顺义区医院治疗,建议继续功

能锻炼,对症治疗,休息1周。2018年7月18日,罗某海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支付医疗费128.6元。

【案件焦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各方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 任。本案中,罗某海受陈某刚指派从事拆除窗框等工作,当日拆除木窗框亦经过陈某刚同意,故无论陈某刚与单某新如何约定工程范畴,是否构成帮工,陈某刚作为雇主,均应对罗某海受伤承担责任。罗某海长期从事安装、拆除门窗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明辨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尽到审慎操作之义务。由于罗某海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造成受伤,故其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罗某海要求陈某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 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伤情、过错程度酌情予以确定。对陈某刚主张其为罗某海垫付出院后复查费200余元的辩解意见,鉴于其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陈某刚提出的罗某海系为单某新帮工过程中受伤,单某新亦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 见,因陈某刚与单某新之间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据此,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刚除已为原告罗某海支付的医疗费、现金共计 28507.71元外,再赔偿原告罗某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4574.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罗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当前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在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是一个必须要妥善处理的问题。深入探讨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个人劳务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在个人劳务关系 中,提供劳务者要不同程度地接受劳务者对其进行管理、指挥和监督,接受劳务者则应当不同程度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其他民事关系所不具备的。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提供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的非独立性是不容回避的,机械地适用一般过错原则,显然不利于对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可见,只有把一般过错原则同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结合起来,才能够有效地平衡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够确保裁判结果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认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过错责任的过程中,贯彻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必须要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考量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看接受劳务者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如接受劳务者是否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了安全的劳动环境;是否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工具;是否告知提供劳务者对劳动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二是要看提供劳务者自身受到伤害的原因,即是因为提供劳务者自己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还是因为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选任不当、现场监督和指挥不力等而导致伤害的发生。

三是要看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管理的松紧程度,也就是接受劳务者控制劳务活动、减少危险能力的强弱。

四是要看接受劳务者通过提供劳务者的劳动获取利益多少。

五是要看接受劳务者接受劳务是进行商品经营,是否具备通过商品价格分散损失的能力。

此外,当事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诉讼经营的多少以及当事人的品德也是法官进行考量的因素。以上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体现,并从不同层面不同程度地决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就举证能力而言,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处于劣势地位。这是因为提供劳务者一般要在接受劳务者提供的劳动场所使用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进行劳动,提供劳务者对于接受劳务者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安全性的了解远不如接受劳动者;事故发生后,提供劳务者想要保留证据也相对困难。

因此,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提供劳务者而言,对于证明对象的确定不宜过宽,要求提供劳务者能够证明基本事实即可;对于证明标准的要求也不应过高,要求提供劳务者能够提供基本证据予以证实即可;对于举证期限的确定宜长不宜短,要充分保障提供劳务者的举证机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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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装门窗工作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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