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去职务是否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诉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8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航空公司)【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入职京城航空公司。双方于2014年1月2日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飞行员。2014年1月7日,京城航空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决定聘任张某为运行副总裁。2016年5月5日,张某向京城航空公司提交辞呈,辞去其运行副总裁职务。2016年5月29日,京城航空公司回复同意张某辞去运行副总裁职务,但不同意将张某调到其他岗位。2016年6月7日,京城航空公司支付了张某2016年5月工资后开始停发张某工资。2017年4月10日,京城航空公司向张某发《告知函》,要求张某于2017年4月30日前,前去公司协商解决劳动合同解除等相关问题。京城航空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5月。2017年9月2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 中,京城航空公司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后京城航空公司又撤回了该请求。2017年12月18日,密云仲裁委作出裁决,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京城航空公司辩称张某于2016年5月5日递交辞呈,辞去运行副总裁职务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公司之所以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7年5月是因为张某与其公司协商时请求其公司代缴保险,保险费公司和个人部分均由张某自己承担。故公司不同意支付张某 2016年6月以后的工资及张某垫付的保险费等费用。
【案件焦点】
张某提出辞去职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从原告2016年5月5日提出辞呈的内容及被告2016年5月29日的回复内容可以看出,原告辞去的只是运行副总裁职务,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的回复也无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二、在原告提出辞呈后到2017年5月,被告仍在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三、2017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告知函》,又称此《告知函》表达意思错误,但法院认为该《告知函》上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代表公司的意思;四、仲裁阶段,被告反请求书中请求裁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可以看出,被告是认可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京城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基本生活费20888元;
二、京城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出差补贴35566元;
三、京城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2015年度、2016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1718.09元;
四、京城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6025.6元;
五、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和京城航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因本案纠纷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双方之间是否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是审查的核 心。从张某提交的《辞呈》,京城航空公司提交的《关于张某同志辞职申请的回复》《告知函》等证据可以看出,张某辞去的是运行副总裁的职务,京城航空公司同意张某辞去该职务,但不同意张某调离其他岗位的请求,由此可以认定,张某本人并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此时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另,京城航空公司在2017年4月10日又向张某发出《告知函》,明确告知张某于2017年4月30日 前,前往京城航空公司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等相关问题,京城航空公司认为是其法务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但是在张某提出辞呈后到2017年5月,京城航空公司仍在为张某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各种证据显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一审法院对此论理充分、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京城航空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于2016年5月29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其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2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京城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2015年度、2016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7577元;
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2016年5月5日张某提出辞去运行副总裁职 务,2016年5月29日,京城航空公司同意张某辞去职务的申请,但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张某调离到其他岗位,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类似问题多发生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上,这类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有普通劳动者身份,又兼任管理职务。当此类人员提出辞去管理职务 时,如果未明确表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解除。辞去职务并不等于辞职,如果公司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京城航空公司认为张某辞去运行副总裁职务且公司不同意将张某调到其他岗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这是对辞职的错误理解。
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以明示为原则,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明示的方式有很多种,如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甚至直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都是明示的方式。一方在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说明理由及解除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条规定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明示的法律规定。默示解除劳动关系是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方式,审判中对默示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要谨慎从严。例如,劳动者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到公司上班,亦未向公司说明不上班的理由,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到其他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劳动者以默示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我们可以从劳动者到其他公司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来推知。
本案中,张某提出辞去运行副总裁职务的申请,是明确表示其不担任该职务的意思,但他并没有明示解除劳动关系,且从京城航空公司“不同意你本人要求调离其他岗位”的回复来看,张某不但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作出了申请调换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京城航空公司提出在张某提出辞去运行副总裁职务其公司同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解除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此外,结合 2017年4月10日京城航空公司给张某发的《告知函》,要求张某到公司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等相关问题,京城航空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5月,京城航空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反仲裁申请要求裁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等证据,可以推断京城航空公司在同意张某辞去运行副总裁职务并拒绝为他调换岗位时,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图。故认定2016年5月29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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