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劳动工伤案例 > 劳动办案笔记65: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劳动办案笔记65: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455


【案情简介】2019年8月5日,苏某与某医药A公司签订了2019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苏某担任化学工程师岗位。

      双方在职期间曾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苏某离职后2年不能从事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工作,且苏某同意同意公司在离职后2年内不需向A公司支付任何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苏某于2020年9月4日离职,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

      在双方签字盖章的离职证明中,写有“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应予以遵守”。

      2020年9月17日,苏某加入B公司,约定苏某从事市场部市场专员工作。

      2020年12月3日,A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承担违约金300万元。

      苏某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规定属于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因此苏某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更不需要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观点】生效判决书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系法定义务,竞业限制协议A公司关于无需支付苏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无效的后果应认定为A公司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

      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当然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与否,不构成苏某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由此,苏某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整体无效的意见,缺乏依据。

      ?【重要意义】职场中,越来越多企业为避免人员流走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又加上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签订的协议往往倾向用人单位,约定比如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条款。

      劳动者一旦签订,需要明确并非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就无须承担竞业限制协议。

      实际上,竞业协议依然生效,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类似免除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应明确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且如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三个月期间的经济补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