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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25 11:09:08 阅读量:23


在婚姻的旅程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挑战。从自由恋爱到结婚生子,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甚至分居。然而,当一方提出离婚时,我们是否应该慎重考虑呢?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还关乎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成长。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我们是该轻易放弃,还是努力去修复和维护这段婚姻呢?


基本案情

2024513日,法院受理马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马某某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让黄某某承担诉讼费。二人于201827日自由恋爱结婚,201843日生育女孩,2020129日生育男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2022年年初分居至今。黄某某短信辩称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法定条件,二人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两孩,应建立了感情,马某某未提供感情破裂证据,本着维护家庭稳定和孩子成长原则,驳回马某某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某负担.


【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女,19907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鑫,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8912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5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宋泽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827日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并于2022年年初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难以修复。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某某通过手机短信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27日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843日生育女孩黄某欣,于2020129日生育男孩黄骏。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应当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马某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故对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此案例对类似离婚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首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关键,提出离婚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婚姻涉及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即使夫妻存在矛盾,如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争吵分居等,但在无充分证据表明感情无法挽回时,应谨慎对待离婚诉求,鼓励双方努力修复关系,维护婚姻的完整性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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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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