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份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承诺,当面临矛盾和困难时,我们难道应该轻易放弃,而不是尝试通过沟通、理解和包容来解决问题吗?仅仅因为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争吵就选择离婚,难道不是过于草率了吗?这难道不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珍惜彼此的缘分,积极面对问题,而不是轻易地诉诸法律手段来结束婚姻关系吗?

【基本案情】
2007 年郑 xx 与刘良实经相亲认识,2008 年 5 月 6 日登记结婚,2009 年 2 月 17 日生育一女,2010 年 12 月 16 日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大,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原告郑 xx 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判决书】
原告:郑xx,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权,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良实,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郑xx与被告刘良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刘振全、被告刘良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被告通过相亲认识,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17日生育女孩刘玉春,2010年12月16日生育男孩刘永栋。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生活后发现性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吵架中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原、被告双方应多加沟通,更应互谅互让,包容理解,相互扶助,理性处理矛盾,夫妻仍可以和好。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xx要求与被告刘良实离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在婚姻纠纷中,夫妻双方应优先尝试通过沟通、理解和包容来解决矛盾,而非轻易选择离婚。同时,对于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提醒人们在婚姻生活中要谨慎对待婚姻关系,珍惜彼此,积极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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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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