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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24 11:00:43 阅读量:60


婚姻是一份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承诺,当面临矛盾和困难时,我们难道应该轻易放弃,而不是尝试通过沟通、理解和包容来解决问题吗?仅仅因为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争吵就选择离婚,难道不是过于草率了吗?这难道不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珍惜彼此的缘分,积极面对问题,而不是轻易地诉诸法律手段来结束婚姻关系吗?




基本案情 

2007 年郑 xx 与刘良实经相亲认识,2008 5 6 日登记结婚,2009 2 17 日生育一女,2010 12 16 日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大,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原告郑 xx 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判决书】

原告:xx,女,19883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权,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良实,男,19837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xx与被告刘良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3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刘振全、被告刘良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被告通过相亲认识,200856日登记结婚。2009217日生育女孩刘玉春,20101216日生育男孩刘永栋。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生活后发现性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吵架中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原、被告双方应多加沟通,更应互谅互让,包容理解,相互扶助,理性处理矛盾,夫妻仍可以和好。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要求与被告刘良实离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在婚姻纠纷中,夫妻双方应优先尝试通过沟通、理解和包容来解决矛盾,而非轻易选择离婚。同时,对于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提醒人们在婚姻生活中要谨慎对待婚姻关系,珍惜彼此,积极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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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纠纷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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