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当涉及到大量财物的付出时,我们应该如何界定这些财物的性质呢?是单纯的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引发了我们对于爱情和物质关系的思考。就像廖某某和康某某的案例一样,廖某某基于对未来婚姻的期待为康某某付出了大量财物,而当恋爱关系结束时,这些财物是否应该返还成为了争议焦点。这提醒我们在恋爱中,无论是付出方还是接受方,都应该对财物的给予和接受有更清晰的认识和思考,避免因情感和物质的纠葛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基本案情】
2023 年 2 月廖某某与康某某相识恋爱,期间廖为康购车等花费超 17 万,5 月廖因性格差异提出分手并要求康返还 171657 元遭拒后起诉。康辩称相关事实不成立且为一般性赠与无需返还。法院认定事实后认为属赠与合同纠纷,廖的赠与附条件,现恋爱关系终止合同失效,酌情判康返还 8 万并驳回廖其他诉求。
【判决书】
原告:廖某某,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博(实习律师),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宜烨,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康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刘凯博,被告康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宜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171 65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左右,原告与被告相识,不久双方确定恋爱关系。这期间被告购车、购首饰要原告代付,并找理由从原告处借钱,相处3个月从原告手中拿走超170000元财物,现其不愿跟原告继续在一起。原告认为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和被告交往,代为支付和借钱也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现被告不愿与原告在一起,这些钱理应返还,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无法只能起诉前来,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康某某辩称,原告诉被告代付款项、提供借款和被告提出分手的事实均不成立,其给付被告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因原告违反财产关系的约定,原告应承担不能要求被告返还赠与财产的民事责任,被告也无需返还受赠财产,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2月跟朋友一起到邵东农家乐吃饭在车上认识,随后一个月左右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购车、购首饰都是原告支付,双方相处三个月左右,原告花费以及转账超170000元。其中高额花费有:2023年4月购车首付是98000元,后续被告又要原告支付了保养费5000元和保险费9800元,2023年5月被告母亲去世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双方在恋爱期间保持同居关系。2023年5月原告认为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等原因向被告提出正式分手,双方分手后没有立即对财产进行处理,随后半年左右原告起诉与被告协商退还钱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购车转账记录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买首饰转账记录复印件、车子保养转账记录复印件、被告车子不动产登记复印件等证据,被告提交的手机号码验证截图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短信聊天截图复印件、通话录音光盘及录音内容摘要复印机、谈话录音光盘及录音内容摘要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及原、被告方庭审中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属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附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本案中,原告基于与被告是恋爱关系,为了博得被告好感和表达心意,原告为被告购车、借款、转账等开销共计171657元,这明显超出了刚认识并确立关系的普通情侣间日常表达心意的正常范围。原告是期望双方恋爱关系能持续发展,在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而做出的赠与行为,该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本案双方的赠与实际附加了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现原、被告双方恋爱关系已终止,赠与合同已失效,根据双方交往时间、转账次数、每次转账的金额及原告经济条件较好的事实,酌情确定被告返还赠与利益80000元,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的给被告转账的1716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转账等金钱付出是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的主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某某返还人民币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866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康某某负担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在恋爱关系中涉及财物纠纷时,需先确定财物给予的性质,区分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对于超出普通情侣日常表达心意范围且基于对未来婚姻期待的财物给予,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当恋爱关系终止,附条件赠与合同失效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交往时间、转账次数、金额及经济条件等因素,酌情判定受赠方返还部分财物。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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