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苏甜壮与陈露露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涉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和抚养费承担。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如何确定?法律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抚养问题有何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及实践中的处理方法。”

【案情简介】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苏甜壮与陈露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育一子苏某。后双方分手,孩子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05,000元。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根据经济情况,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抚养费641元,并自2021年起每年按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附法院判决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34民初1442号
原告:苏甜壮,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露露,女,199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甜壮与被告陈露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甜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被告陈露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甜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儿子苏某抚养费10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与原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儿子苏某,
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离家出走,经多方说和,被告拒绝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且拒不承担苏某的抚养费,为此特起诉。
陈露露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1.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2.被告没有在哺乳期抛弃儿子,也没有离家出走,儿子年龄太小,将孩子判给被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3.即使将孩子判给原告,被告也不应该承担105,000元的抚养费,因为被告不符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条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苏某,现随被告生活。因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结束同居生活。原告称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离家出走,被告否认并称2019年年底,原告将孩子夺走,不让其进家门。双方对结束同居生活及开始同居生活的时间说法不一。庭审时被告提交为儿子购买物品的网络订单凭证。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共同生活期间内生育儿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现被告提交为孩子购买
物品的部分网络凭证,只能证实其作为母亲对孩子尽了部分抚养义务,不能证实其直接抚养孩子更为有利。苏某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孩子原有的生活环境,由原告进行抚养更为妥当。关于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原告苏甜壮请求被告陈露露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2019年度农业行业年平均工资28201元的25%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5000元。被告辩称不具备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条件。综合被告的生活及经济状况,每年支付一次,按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标准支付至苏某满十八周岁为宜。故2020年度被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为641元(15373元×25%÷12月×2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苏甜壮与被告陈露露所生儿子苏某随原告苏甜壮生活,被告给付其儿子2020年的抚养费64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从2021年起被告陈露露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标准给付儿子苏某当年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苏甜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璐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米晓飞
【总结】
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判决原告苏甜壮抚养儿子苏某,被告陈露露支付2020年抚养费641元,并自2021年起每年按标准支付至苏某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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