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难道不会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吗?就像杨 xx 的案例,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因民间借贷纠纷而面临诸多争议,这难道不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婚姻关系中还是经济往来里,明确财产的归属、保留相关证据不是至关重要的吗?同时,在处理纠纷时,难道不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避免因不合理的诉求而浪费时间和精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吗?

【基本案情】
2017 年 2 月 13 日李 xx 与杨 xx 结婚。2020 年 12 月 7 日法院判决李 xx 偿还赵 xx 借款本金及利息,杨 xx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查封杨 xx 房产。2021 年 4 月 21 日执行该判决。后杨 xx 申请再审,2023 年 2 月 1 日再审判决维持李 xx 偿还债务,撤销杨 xx 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杨 xx 提出异议,经多次裁定和复议,最终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裁定中止对杨 xx 房产执行,并删除其被执行人信息。另查明该房产为杨 xx 婚前购买,向建行贷款,婚后杨 xx 偿还部分贷款,因逾期被建行起诉并承担违约责任,李 xx 未参与购房及还款。
【判决书】
原告:赵xx,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乘利,邵东市蓝天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xx,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权,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李x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诉讼代理人黄乘利、被告李xx、被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刘政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4)湘058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恢复(2021)湘0521执1129号之一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告杨xx名下位于富都花苑的房屋权证号:湘(2019)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006022号以及权证号:41505417号商品房一套,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xx与李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湘052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xx偿还赵xx借款本金人民币368,000元及利息;二、杨xx对第一款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湘0521民初5064号之一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杨xx名下位于富都花苑的房产。2021年4月21日,原告赵xx申请强制执行,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湘0521执1129号之一裁定对案涉房产进行了查封。杨xx不服(2020)湘0521号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向邵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湘0521民申2号裁定再审。2023年2月1日作出(2022)湘0521民再2号,判决:一、维持本院(2020)湘0521民初5064号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本院(2020)湘052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删除被告杨xx作为(2021)湘0521执11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原告对邵东市人民法院(2024)湘058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特依法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收集大量的证据证实:被告杨xx与李xx婚姻存续期间于2003年,被告李xx之舅父莫xx去西安发展,将贵州望谟县“征峰鞋业”专卖店转让给李xx、杨xx,二被告共同经营五、六年,生意红红火火,获取了第一桶金。购买了案涉房产登记在被告杨xx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李xx向原告所借款项用于经营、发展,被告杨xx也知道,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4)湘0582执异2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依法撤销,恢复房产查封。
被告杨xx辩称,1.杨xx对案涉房屋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案涉房屋是杨xx婚前购买,首付由杨xx个人支付,贷款由杨xx个人名义办理,房屋登记在杨xx个人名下,系杨xx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贷款在婚后全部由杨xx个人偿还,部分款项系杨xx向母亲借款偿还,李xx并未偿还分文贷款。杨xx因逾期还贷被银行起诉,也仅判决杨xx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婚后房屋并未增值。2.即便有李xx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李xx享有的也只是在离婚时收到补偿的权利,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杨xx的物权优先于债权。3.杨xx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原告诉请将杨xx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无依据。4.2003年杨xx与李xx只是男女朋友关系,至于二人在贵州经营是否盈利与本案房产权属的认定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杨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xx辩称,房子是属于杨xx的,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屋不应执行。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xx与杨xx于201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赵xx与李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湘052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xx偿还赵xx借款本金人民币368,000元及利息;二、杨xx对第一款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湘0521民初506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杨xx名下位于富都花苑的房产。2021年4月21日本院依赵xx申请立(2021)湘0521执1129号案件执行。因杨xx不服(2020)湘052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了(2022)湘0521民申2号裁定再审,并于2023年2月1日作出了(2022)湘0521民再2号判决,判决:一、维持本院(2020)湘0521民初5064号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本院(2020)湘0521民初5064号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执行赵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其名下房产查封,并删除其被执行人信息。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湘0521执异88号执行裁定,杨xx不服该裁定,提起复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湘05执复80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3)湘052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4)湘0582执异22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杨xx名下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006022号]的执行。2024年3月12日,本院已删除杨xx作为(2021)湘0521执11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另查明,2015年5月20日,杨xx因购买湖南湘都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邵东市开发区雷祖路以南、高丽路以东-富都花苑1栋1909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邵东县不动产权第0006022号],向建设银行邵阳分行申请个人商业用房借款320,000元。2016年4月30日,湖南湘都置业有限公司向其开具购房款发票,金额为459,952元。上述房产于2019年5月10日办理过户登记在杨xx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并记载2015年6月20日该房屋已办理贷款32万元,抵押登记为湘(2019)邵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979号。2022年7月,因杨xx未能按约还款,建设银行邵阳分行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2)湘0521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判决杨xx承担返还建设银行邵阳分行贷款本金133,625.96元、支付利息等各项违约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籍信息、(2024)湘058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被告杨xx提交的购房发票、房屋贷款及还款凭证、(2022)湘052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2023)湘05执复80号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杨xx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首先,(2022)湘052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系生效判决,判决内容明确杨xx对李xx应偿还赵xx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杨xx并非赵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原告要求将杨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杨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以案涉房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行为均发生在杨xx与李xx登记结婚之前,案涉房产应当认定为杨xx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再次,李xx在庭审中称其对案涉房屋的购买、还贷并未进行出资。杨xx与李xx登记结婚后,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后因杨xx逾期还贷,建设银行邵阳分行提起诉讼,本院判决由杨xx个人承担违约责任,李xx并非共同借款人,未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杨xx、李xx自2003年至2009年在贵州望谟县共同经商,购房款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即便李xx可以对购房款享有权利,该权利属于金钱债权,不能改变案涉房产产权归属于杨xx一方的事实。综上所述,杨xx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72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承担是关键,不能随意变更。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涉及财产纠纷时,主张权利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些要点有助于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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