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十万礼金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昔日情侣如今对簿公堂。
近日,花山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张返还原告小王彩礼款6万元。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张原系一对恋人,2018年双方正式确立关系后开始谈婚论嫁。
相处期间,小王按照女方要求一次性转给对方10万元作为彩礼,商定在时机成熟后共同登记结婚。
但随后两年里,二人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矛盾纠纷不断,终在2020下半年分道扬镳。
小王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彩礼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尽管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恋爱时间较长,故酌情由小张返还小王分彩礼6万元。
法 官 说 法: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未明确具体的返还数额。
故在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把握予以判定。
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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